安徽4家企业2名个人税务违法!一公司被罚近4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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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家企业2名个人税务违法!一公司被罚近4千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开最新行政处罚结果,四家企业及两名个人因涉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其中,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近4千万元;李明被罚款超450万元。

安徽4家企业2名个人税务违法!一公司被罚近4千万元

安徽4家企业2名个人税务违法!一公司被罚近4千万元

1、合肥子规鸟商贸有限公司被罚20000.00元

“合税一稽罚 (202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合肥子规鸟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合肥子规鸟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2、江阴市新港物资燃料公司合肥北一环路加油站被处以1594562.34元罚款

“合税一稽罚 (202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江阴市新港物资燃料公司合肥北一环路加油站利用微信、现金、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收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相关规定,江阴市新港物资燃料公司合肥北一环路加油站被处以1594562.34元罚款,分别为:增值税罚款113699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589.50元、印花税罚款2964.9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75015.01元。

3、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被罚725931.31元

“合税一稽罚 (20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决定对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1397151.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79.15元和企业所得税税款43131.88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金额)处50%的罚款合计725931.31元。

4、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罚38207879.36元

“合税三稽罚 (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64354.60元、企业所得税76251404.10元,共计76415758.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8207879.36元。

5、李明被罚款共计4508997.5元

“合税三稽罚 (202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1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规定,上述股权转让,李明应缴2018年4月印花税22500.00元,实际申报缴纳印花税5.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24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次修正)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认定李明为此次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规定。

李明上述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股权转让印花税22495.00元的行为,从轻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47.50元;对李明上述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从轻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995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497750.00元

6、许高升被罚款212821.53元

“合税二稽罚 (202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许高升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的增值税12708.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5.41元、房产税136257.61元、印花税1162元、个人所得税274879.75元(合计425643.03元)从轻处50%罚款212821.53元。

来源: 凤凰网安徽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