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安徽天长伯士的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罚款25.6万元,直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管人员万坤被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滁环罚(2024)10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3日、4月30日,对天长伯士的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0000吨组合聚醚项目于2023年11月完成并通过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在验收监测期间改公司污水处理站 A/O+接触氧化池无生物菌,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使用,验收监测期间所取污水水样来源于污水总排口内集存的雨水和前期污水处理站调试排放的污水,涉嫌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8项证据证明。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集体讨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天长伯士的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万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25.6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管人员万坤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罚款。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