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不断增多。宠物犬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因宠物犬主人未拴系犬绳对宠物犬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的交通事故。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22时许,姚某驾驶汽车在宣城市某小区附近路段行驶,车辆碰撞伍某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将拉布拉多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5万元。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期间,伍某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2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伍某起诉姚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交警部门未对案涉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案涉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小区附近,交通情况复杂。伍某对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其作为宠物狗主人,放任其宠物狗在公共区域活动,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绳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案涉事故发生时为深夜,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上坡路段、存在视野盲区,姚某驾驶车辆应尽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观察、谨慎行驶,但姚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姚某承担案涉事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由伍某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救治宠物狗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法院认定伍某的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5万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已垫付),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9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伍某支付3900元,驳回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宣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