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再通报!安徽7起致死事故9名责任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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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通报!安徽7起致死事故9名责任人被处罚

8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徽7个项目9名相关负责人被处罚。

此前报道:《住建部最新通报!安徽5起致死事故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详情如下:

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0号信息显示,肥西县至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龙磁高频磁性器件研产项目经理徐福军被“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3年5月30日,由肥西县至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龙磁高频磁性器件研产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高新长宁社区龙磁高频磁性器件研产项目“5·30”一般高处坠落迟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高管秘〔2023〕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徐福军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消除姜氏建筑公司架子工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1号信息显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承建的移湖公馆项目项目经理谭山被“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3年5月16日,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承建的移湖公馆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5·1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3〕13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谭山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督促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员工穿越联系梁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2号信息显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项目经理汪利勇被“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2年8月25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69#墩进行钢模板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2·8·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马政秘〔2022〕10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汪利勇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仅挂名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3号信息显示,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董宏阔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2年10月14日,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PC)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10·14”高坠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宿政秘〔2023〕4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董宏阔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负有监理责任。

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4号信息显示,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经理王洪滨被“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2年10月14日,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PC)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10·14”高坠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宿政秘〔2023〕4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王洪滨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有疏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5号信息显示,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经理黄旭涛被“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5号

2022年11月28日,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的联合厂房南侧辅房内,发生一起虹吸排水管脱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2022·1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管秘〔2023〕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黄旭涛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6号信息显示,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丁结文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2年11月28日,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的联合厂房南侧辅房内,发生一起虹吸排水管脱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2022·1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管秘〔2023〕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丁结文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监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监理责任。

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7号信息显示,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08地块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5#厂房结构部分实际设计人辛辉被“停止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6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3年4月2日,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08地块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8万元。根据《关于黄山屯溪“4.2”一般在建厂房墙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政函〔2022〕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设计图纸中对于悬挑的雨棚、天沟以及承载有女儿墙的天沟等悬挑构件,未按主要抗倾覆构件进行设计,仅通过构造柱与刚架钢柱之间的竖向每道间距600mm的构造拉结钢筋进行连接,设计不合理,且没有有效的计算书证明其安全性,不符合《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3.5条“混凝土结构应进行结构整体稳定分析计算和抗倾覆验算,并应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性要求”的规定,也不符合《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第2.0.6条“砌体结构应布置合理、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并应保证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辛辉作为该项目5#厂房结构部分实际设计人,对5#厂房外围护结构中的雨棚和天沟等悬挑构件,未按主要倾覆构件进行抗倾覆验算和设计,按照构造拉结筋配置的抗倾覆措施其抗倾覆承载能力严重不足,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88号信息显示,安徽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尚通刷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徐鑫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处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即8月21日。

2023年7月4日,安徽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尚通刷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23〕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徐鑫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责令改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