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黑膜氧化塘东侧有养殖污水外渗至北侧的水塘内,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养殖场黑膜氧化塘北侧的水塘内采集水样一份,监测报告结果显示:COD 3.48×10³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40mg/L)水质标准的86倍、氨氮98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2.0mg/L)水质标准的492倍。
查处情况
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4月1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对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024年4月1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卷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濉溪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对该养殖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氧化塘污水外渗至北侧的水塘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说明该养殖场负责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处罚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手段,既依法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又宣传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污染情况再次发生。
原标题:以案释法(18)| 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