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邻居私搭防盗窗 业主拒交物业费?安徽一地法院判了

楼下邻居私搭防盗窗 业主拒交物业费?安徽一地法院判了

楼下业主私自搭建防盗窗,楼上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业主私搭防盗窗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芜湖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王某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王某辩称,2020年其楼下邻居擅自搭建防盗窗,对其家庭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物业公司未对该私搭乱建行为进行制止,因此拒交物业费。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向城管部门报告违章搭建问题的回执及物业公司上门协调的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仅负有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因其没有执法权而不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本案中,物业公司发现违法搭建曾上门制止,无果后已报告城管部门,可以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义务。王某以物业公司对乱搭建问题不作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仅有对违规搭建行为进行制止和督促整改的义务,其及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即视为其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此外,邻里之间因私自搭建产生的矛盾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受损害的业主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来源:镜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