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滁州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因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被罚14.0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滁环﹝来﹞罚﹝2024﹞7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自行检测要求废气类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该公司仅2024年第三季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了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自行监测工作。2022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至2024年第三季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处14.06万元人民币罚款。(文/实习生 蒋欣益)
来源:信用滁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