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收取电费!安徽一物业公司被警告、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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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取电费!安徽一物业公司被警告、罚款10000元

近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就发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安徽公园首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被处罚。详情如下: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4〕487号

当事人:安徽公园首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本局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蚌检行公建[2024]3号)复印件等材料。该建议书显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加价收取充电设施经营者电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对安徽公园首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五河县公园首府小区包含(一期、二期)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物业公司在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处未公示收费详情。

随后,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向本局出示了《公园首府小区电瓶车充电桩收费公示》(节选)该收费详情显示:“1元起充,如果提前结束充电,剩余部分将根据实际剩余充电时长折算金额后原路返还,每1元包含,其中0.6元是电费,0.4元为设备维修维护费。”

同时提供了《自助式电动车铺放合作协议》,该协议表述“2、乙方按1元/度支付给甲方作电费和管理费用途,费用缴费周期按月/季度结算。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经本局执法人员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求证,当事人安徽公园首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类别属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该公司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居民电价表》,其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费标准为(不满1千伏[全日时段不分时])0.5853元/度。

当事人以1元/度结算的方式,与充电设施经营者制定合同,并以此合同确立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及结算方式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已构成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经本局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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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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