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对一名在互联网平台造谣传谣的网民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12月3日,含山县居民谷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合肥某高校食堂视频,视频标注不实文字“带节奏”,引起网民大量关注。经查,谷某某在社交平台上看到该视频并转发至自己账号,后在该高校对外发布情况通报且有网民提醒其发布内容为谣言后,谷某某为获取网络流量,仍拒绝删除视频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因发布不实信息,12月18日,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谷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者,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来源:含山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