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三起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的
信息公示
1
案件名称:安庆市迎江区王甫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安庆市迎江区王甫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方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煎炸过程用油,散称,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4-W1016626)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2
案件名称:安庆市迎江区东颖炸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安庆市迎江区东颖炸鸡店
法定代表人:黄义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煎炸过程用油,散称,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4-W1016620)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3
案件名称:安庆市大观区鑫学府百货超市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安庆市大观区鑫学府百货超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