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造纸废渣、压滤污泥未按照规定贮存,合肥皖玻塑业有限公司、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被罚款10万元、19.9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宿环罚[2025]2号、皖宿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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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合肥皖玻塑业有限公司将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造纸废渣转运贮存在萧县圣泉镇金黄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西北角的院子内,未完全覆盖。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回体废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经法制审核,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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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压滤污泥未按规定贮存,未完全覆盖,露天堆放在厂区煤棚南侧硬化地面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经法制审核,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99000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整)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