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环境违法,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安徽荣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罚款21.6万元、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池环罚〔2025〕1号、皖池环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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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两座石灰窑在10月24日-25日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喷淋泵和脱硝喷淋泵未开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此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4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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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荣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紫铜线材生产线清洗工序作业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且集气罩未放置在清洗池的加料口处,车间内部分窗户敞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4.88万元(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6%,其余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20-2)×16%=4.88万)。
另外,编号为DA002的清洗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4年上半年的自行监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裁量起点为10%,其余各项因子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90%]×20万=2万)。
该公司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磋商,签订赔偿磋商协议,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从轻处罚,罚款数额2万元。
对安徽荣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