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安徽省住建厅起草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者,可于3月17日前进行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日常检查,确保装饰装修工作规范、安全、有序。重点监管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5.挖掘地下部分,扩大地下空间的;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进一步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方监管力量要协同发力,共同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1.落实所有人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装修人在装修开工、每次动火作业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指:有物业服务的,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社区居委会;有所属单位的,为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申报登记、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和动火作业审批等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在装饰装修期间的巡检工作。
2.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在装修人申报登记时,物业管理单位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装修人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内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职责。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行为,应及时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依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合理设置装修装饰垃圾临时存放点位,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禁止行为告知、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安全巡查管理、及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等;充分发动社区群众参与监督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报告或投诉。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街道(乡镇)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4.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和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加强巡查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业务培训。
5.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服务管理执法进社区(进小区),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对群众和单位投诉及移交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以保障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
1.严格申报登记。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装修人应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提供相应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包含禁止行为、注意事项、承诺等内容)。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并劝阻装修人暂停装修活动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杜绝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开展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
2.加强公开公示。物业管理单位应常态化利用宣传栏、业主群、海报等多种方式,详细列举装饰装修管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确保社区群众充分了解装修规范。对已办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装修房屋所在楼栋明显位置公示装修项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巡查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按程序及时向属地街道(乡镇)、行业主管及执法部门报告,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
4.实施完工复核。已申报登记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实施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履行管理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约定的行为以及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依法予以纠正,相关检查记录存档备查。装修人拒不纠正的,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处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程序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2.突出重点环节。各地要将沿街商铺、老旧小区以及房龄较长、住宅改为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等类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作为巡查管理重点;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实施评估,将检查结果纳入对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同时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持续发力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3.强化协调联动。各地要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和接诉处置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群众等各方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严查严管工作合力。
4.推动管理前置。各地要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摸底排查,完善巡查台账,与属地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会商研判,建立问题快速处置机制,提高“受理、交办、办结、反馈”全链条处置效率,立足源头解决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中违法违规问题。
5.注重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方式,普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广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安全风险和危害,提高装饰装修各责任主体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