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公开征求意见!最高申领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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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市公开征求意见!最高申领80万!

安徽一市公开征求意见!最高申领80万!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才、聚才、惠才,满足人才住房需求,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根据当前全市房地产市场情况,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写了《滁州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0日—4月10日

反馈意见途径:请通过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框(点击“阅读原文”)、邮件或信函的方式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局(请注明:《滁州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关单位或企业还需注明单位名称并盖章)。

联系电话:0550-3062424

邮箱:chuzhoukfb@163.com

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8楼

收件人: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0日

滁州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人才兴皖”工程和“人才安徽行”活动部署,依据《关于大力实施新时代“满天星人才计划”奋力打造长三角区域性人才强市意见(滁发〔2023〕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用于购买滁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时抵扣房款的凭证。房票金额依据《滁州市高层次人才政策25条》《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滁就业创业“六免六补六优化”政策》等文件规定执行,遵循“一人一票、专票专用、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与其他购房(安家)补贴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对申请人才房票的人才进行分类认定,符合条件的全职在滁创新创业就业人才可申领人才房票。其中,高层次人才分类按照《滁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进行认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使用人才房票条件。分为全职创新人才和全职创业人才,其中,全职创新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特指:非公企业、科教研发机构)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滁州连续工作9个月(含)以上,依据在滁州连续发放薪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三选一”进行认定;全职创业人才是指人才在滁州创(领)办企业,在满足全职创新类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人才直接持股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并在企业担任高管(具体详见《滁州市高层次人才政策25条》第1条)。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或高技能人才使用人才房票的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两类人才:一是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备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二是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具体详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滁就业创业“六免六补六优化”政策》第7条)。

第三章 票面金额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滁州市本级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市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按层次可分别申领使用金额为80万、60万、40万、30万,且不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的“亭城英才房票”。房票与高层次人才25条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在滁州市本级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市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按层次可分别申领使用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或8%、最高20万元的“新星俊才房票”。房票与“六免六补六优化”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八条 人才在申领人才房票且尚未兑现使用的,若入选更高层级人才类别,可重新进行人才分类认定,申请相应的人才房票,原人才房票须退回或注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申领一张,需为首次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并限本人在人才房票认定的楼盘房源中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人才成功申领人才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 人才在滁州市本级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使用人才房票,按票面金额一次性抵扣房款。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持人才房票的,若共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叠加使用人才房票;若在符合购房政策条件下购买不同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分别使用人才房票。

第十二条 人才兑现人才房票政策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和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政策。签订购房网签合同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并申请办理除配偶外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第五章 监制结算

第十三条 人才房票由市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监制。

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牵头开发人才房票申领系统,负责亭城英才房票申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星俊才房票审核、申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楼盘,建立房源库,对已使用的市本级人才房票进行统计上报财政局,“亭城英才房票”按 30%、30%、40%的比例分3年,“新星俊才房票”按30%、30%、20%、20%的比例分4年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监管账户。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归集和使用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该房源5年内不得办理除配偶外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重点产业领域范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使用、结算财政性资金等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人才购房优惠。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个人房贷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鼓励执行最低首付比例、给予房贷利率优惠,同时在人才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购置等用途融资服务方面给予更多便利和优惠。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房票并享受购房补贴的,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滁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取消或酌情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亭城英才房票”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及市属园区两级按3:7比例承担,市直部分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新星俊才房票”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土地受益财政承担,市直部分由市人社局按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新星俊才房票”专项资金。市本级人才房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归集拨付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在滁州市本级试行,试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包括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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