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黄山市
案例一
冯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冯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减肥产品,后认识通过微商销售某品牌减肥产品的上线高某某,遂从高某某处购进减肥产品,通过朋友圈每套加价后进行销售。2023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该产品无批号,且此前有部分客户出现口渴、头晕、心慌等不良反应,为牟利仍继续销售。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冯某某共销售上述减肥产品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冯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商利用朋友圈社交属性隐蔽销售含毒有害减肥产品的典型案例,旨在警示经营者不得借助社交平台逃避监管,揭露“熟人信任”“私域营销”“口碑营销”背后潜藏的食品安全风险,呼吁消费者警惕非正规渠道产品,为规范社交电商经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提供助力,对净化网络消费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初,周某某伙同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运输假烟,周某某等人联系上假烟货源后于2022年11月8日晚准备运输,11月9日2时许,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驾驶两辆空车在高速服务区接假烟,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将假烟搬到车上,被告人张某某协同查看服务区周边视频监控覆盖情况。为逃避查禁,在周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轮流驾驶货车与周某某同车在前面探路,刘某某和胡某某交替驾驶货车运输假烟跟随其后,按照周某某的要求运输。2022年11月9日18时许,刘某某驾驶的运烟货车被歙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当场查获卷烟130箱。经鉴定,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97600元。
【裁判结果】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运输假烟仍为其提供帮助活动,货值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从犯、犯罪未遂、坦白等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然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扰乱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警示广大物流从业者、个体运输者等切勿为了一时利益而涉足假冒伪劣产品的任何环节,不应心怀侥幸心理,认为只是“单纯运输行为”“不知情”“未直接获利”就能逃避法律制裁。
案例三
许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某牌白酒在白酒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假冒某牌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仍向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销售,累计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约152.5万元;胡某某将购得的上述假酒加价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下游经销商继续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51.6万元;刘某某加价后继续销售给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141.1万元。王某某又介绍程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认识,由程某某从刘某某处购进该假冒某牌系列白酒,通过吴某某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实际销售出该假冒某牌系列白酒货值金额共101万元;王某某从刘某某处购进假冒某牌系列白酒,销售金额合计7.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从程某某处购进假冒某牌系列白酒,加价后单独通过其经营的批发部对外进行零售。吴某某个人销售假冒某牌系列白酒金额8万元。
【裁判结果】
徽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超过25万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一些商家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净化了商品交易环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洪某某与某车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洪某某之子通过抖音查找欲购车辆并与某车行经营者加了微信,经微信商定:洪某某购买其销售的轻型自卸汽车一辆,国五预挂牌,厂家处理发车不售后服务,负责强制险年检提档送到安徽黄山,入户时如果出现问题负责帮助入户,实在上不了双方各自出一头运费,定金5000元,提档发车之前付清尾款,车价52800元。后洪某某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并在几日后扫码支付购车尾款。某车行将案涉车辆运送至洪某某指定的地点交付洪某某。收车后洪某某感觉车盖与车身颜色差异较大,产生怀疑,请专业人士进行验车。验车时发现驾驶车头做过二次油漆,存在二次焊接等问题,便询问:“是否为原厂出来没有动过的全新车”,某车行回复“这是一定”;当进一步向其核实有无实地检查过,并提醒要退一赔三,其表示“没事,厂家会负责”,并将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上传洪某某。洪某某提出退货,某车行不同意,要求洪某某需提供不能入户退档证明或找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车辆状况。洪某某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综述:“经检测,该车符合我公司检测协议中‘三大项检测项目’的判定标准,结论为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 经法院核实,案涉车辆所有人系某物流公司,后转让登记受让人为洪某某。现洪某某起诉某车行及某物流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及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黄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支持洪某某三倍赔偿的请求,应审查洪某某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及某车行是否有欺诈行为。首先,洪某某陈述其购买案涉车辆的目的是自用,其陈述的装载山核桃、柴火等情况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其次,某车行未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且在洪某某质疑车辆是否为新车时,始终坚持该车为新车。某车行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缴纳鉴定费,且明确表示不鉴定了,故可以认定某车行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因某车行的欺诈行为是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实施的,故洪某某可基于买卖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加倍赔偿损失的请求。但洪某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未予支持。故判令解除洪某某与某车行的买卖合同,洪某某将所购车辆返还某车行,某车行将购车款52800元退还洪某某,并赔偿洪某某1584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事故信息对于消费者购车意向、成交价格等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洪某某向披露商品信息不真实、不全面的车行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有利于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对于构建诚实守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五
何某某与拼多多平台某店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日,何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向某店铺购买一辆摩托车,价值3699元,某店铺按何某某提交的地址向其交付了摩托车,何某某于2022年7月6日签收。2022年7月9日,何某某在聊天记录中称:“我先申请退款,但是我不退货,我星期三上牌,不知道交强险行不行,可以我就上牌,不行我就退车,和你说下”。同日,何某某申请退货退款,申请原因为其他,申请说明:“不想要了”。因某店铺未及时处理“退货退款”申请,何某某退款成功。2022年7月13日,何某某在聊天记录中称:“这车我不要了,烦死了”。某店铺客服回复:“那你直接给我寄过来就可以了,我一会给你地址”。何某某回复:“你自己来拿,什么破车”。双方因案涉摩托车退回的运费由谁负担发生分歧,后双方自行协商无果,某店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摩托车费。
【裁判结果】
休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在收到案涉摩托车后,以“不想要”为由申请退货退款,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其利用平台规则退款成功后,理应向某店铺返还摩托车并承担退回的运费,但其既未举证证明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在退款成功后及时退还摩托车,已构成违约,且该摩托车已实际开封并停放时间较长,存在货损,即便现在退回也必然影响二次销售,何某某对此存在过错,故对某店铺请求何某某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购作为日常消费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的“仅退款”规则,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售后保障,但消费者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该项权利,不得随意滥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尊重法律、遵守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02
宣城市
01
快递收到后发现破损,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2024年2月4日,投诉人通过某快递企业从郎溪县邮寄一快件(茶叶,未保价)到上海市,收到后发现该件包装破损,投诉人向某快递企业投诉,企业答复赔偿245元,投诉人不满,通过12345热线平台进行申诉,请求提高赔偿金额。
【处理结果】收到用户投诉后,宣城市邮政管理局督促快递企业核实情况并尽快处理。该企业反馈,此件2024年2月4日在郎溪县揽收发往上海市,投诉人是发件人,对理赔金额245元不满意而申诉。宣城市邮政管理局督促快递保持与申诉人对接协商事宜,力争达成一致,经协调赔偿投诉人600元,投诉人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用户在寄递服务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应第一时间联系寄递企业进行沟通处理,寄递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进行保价,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如遇针对赔偿金额产生纠纷的情况,申诉处理人员应积极协调,指导企业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开展沟通协调和预期引导,争取双方达成一致。
02
敢担当、有作为,巧解货运车辆投保难题。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日,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收到广德市道路运输协会来信,反映广德市运输物流企业及广大货车车主备受车辆投保难、保费高困扰,致使一些货运从业人员及公司车辆停运、运输物流产业萎缩等,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一定影响。遂来信希望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广德市道路运输协会及广德市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核实具体情况。据了解,因货运车辆出险次数多、理赔金额高,导致保险市场上该车型整体承保出现亏损。为保障货运市场稳定,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广德金融监管支局组织开展关于货运车辆投保问题的摸排调研、座谈分析、约谈沟通等工作,形成有效解决方案。
【案例评析】本案为一起高风险车型商业险投保纠纷案。机动车辆保险是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切实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维护社会经济安全有效平稳发展的重要手段。
03
疑似食品变质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8日,绩溪县消保委接到胡女士的投诉,反映在绩溪县某酒店办理婚宴酒席,其中一道菜品有发馊情况,经双方现场认定并约定协商解决,但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消保委核实,并按双方事先约定给予总价八折的优惠进行补偿。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绩溪县消保委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开展了现场调查。经了解,投诉人2023年10月6日办理婚宴,其中有一道“水馅包”的菜品疑似变味,双方经初步认定并自行约定协商解决,因事发时间已过3个多月,时间跨度长且超出了食品留样的期限,无法通过抽检作为判定依据,现有证据中仅保存了双方事发时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依据上述调查的情况,被投诉方作为经营单位未较好的履行职责,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被投诉方给予总价优惠66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食品疑似出现变质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双方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也未保存有力的证据材料,事发后时隔几个月双方因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后再反映,双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举证材料。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更尤为重要。
04
预约乘车受侵害,交通执法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4年8月8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平台关于乘客投诉网约出租车问题,投诉人在宣城市某平台预约出租车,第二天早上久等不至,拨打司机电话关机,影响了其计划行程,请求相关部门对司机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投诉人进行了联系,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相关诉求,并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反映的情况属实。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对驾驶员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驾驶员在以后营运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乘客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车行业要把服务放在首位,做到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切勿以身试法。乘客在出行中遇到消费纠纷时,应保留证据,拨打12328或12345进行维权。
05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3日,汤女士致电12345热线,反映宣州区某水上乐园水质卫生较差,且店内公用的拖鞋未及时消毒,希望要求相关部门对该游乐园进行监管。
【处理结果】宣州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立刻核实情况,现场对水质净化处理系统以及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了检查,结果是水质净化处理系统处于正常运转使用的状态,该单位设置和配备了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游泳池水和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游泳池水和拖鞋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经营管理者做好场所内游泳池水的净化消毒和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的工作。
【案例评析】本案为一起常见的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投诉案。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馆。二是更衣后必须通过强制性淋浴和浸脚消毒池可以进入游泳池。三是查看水温、游离性余氯、PH值项目的自检结果。
06
买茅台防踩雷,你真的会辨别真假酒吗?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在某烟酒超市查获6瓶涉嫌侵权的飞天茅台酒。经与公安协作,锁定当事人黄某驾驶的运输车辆,拦截后又查获12瓶。经鉴定,涉案酒是高仿侵权假冒白酒,黄某无法提供酒的合法来源,涉案货值及违法经营额均为50600元。
【处理结果】宁国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贵州茅台酒22瓶,处以罚款1012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案件查办过程来看,多部门协作发挥了关键作用,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动,借助“天网”等公安情报信息,迅速锁定流窜销售运输车辆并成功拦截扣押,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体现了跨部门合作打击侵权行为的高效性。
07
网店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9日,泾县泾川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黄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5月8日在某平台店铺花费5568元购买24台绘画机器人,收到货后发现实际只有4台机器人。黄女士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无果,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泾县泾川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该投诉发送协查函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情况,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微信电话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市场监管局作为担保方,商家收到4台绘画机器人后,将5568元转给黄女士,投诉人黄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家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按提供的服务承诺,履行消费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经营过程中有损害自己的利益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08
旅游购物能否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0日至6月5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先后收到12345市长热线转办5起有关购物问题旅游投诉,被投诉人均为某旅行社宣城分公司。
【处理结果】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该系列投诉,并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叶女士等游客在某旅行社宣城分公司报团参加5月28日至29日苏锡常(苏州、无锡、常州)两日游,其间进入购物店购买锅具、驼奶等产品,行程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退款。经查,被投诉旅行社负责人出示的旅游合同中注明此次行程中需要进入3家购物店,购物过程中游客自愿消费,无诱导消费行为。经沟通协调,某旅行社宣城分公司同意为投诉人叶女士等人办理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本案为一起旅游购物投诉案。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旅游者一是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组团社反映情况;二是注意搜集证据,完成行程后,及时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09
预付卡费用用不完,能否退还?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1日,陈先生致电宁国市消保委,反映其家人汪女士于2022年在宁国市某护理服务中心充值了7000元,现在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宁国,不能继续在服务中心接受服务,要求对方退剩余的费用,但服务中心拒绝退还,陈先生认为不合理,希望工作人员能帮其解决纠纷。
【处理结果】宁国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刻前往某护理服务中心核实情况。据了解,陈先生的家人汪女士在生育孩子后,希望能尽快修复身体,调节心理状态,于是充值了7000元用于产后康复,但是项目还没做完,汪女士就要求退卡。商家认为汪女士购买的是套餐项目,其价格比单独项目要优惠很多,如果按照单独项目计算的话,7000元已经用完,且是汪女士个人原因退卡,服务中心不应该承担损失责任。经工作人员沟通,并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解,服务中心同意向汪女士退还部分费用980元,双方达成和解,陈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为一起预付卡消费案。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的消费方式。但其风险大,投诉量大,维权较难。按法律规定,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
10
上下联动齐出力,互联网保险退保纠纷巧化解。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1日,绩溪县王女士向宣城金融监管分局反映,2021年自己在上海居住时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后期通过对保单条款详细了解,发现保险产品真实情况与销售人员所述存在差异,在向某人寿申请退保时被告知退保约损失4万元,要求协助其挽回退保损失。
【处理结果】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王女士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并向某人寿核实。据查,王女士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某销售人员在互联网上投保某人寿守护神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3456.30元,保险责任为身故或全残时给予相应保险金,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5年,每年交费23000元,截至投诉日王女士已缴费69000元。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关于退保规定,犹豫期后退保金额为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该保单现金价值约为30741.80元,即退保仅能退回3万余元。王女士不认可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认为销售人员未提前告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宣城金融监管分局联合绩溪监管支局上下联动齐出力,多次与投诉人、保险公司电话沟通,并于2024年11月14日前往王女士家中组织双方视频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人寿退还王女士已交保费的80%。
【案例评析】本案为一起互联网保险退保纠纷投诉案。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的发展为个人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因保险产品的专业性、承保地多为外地保险公司等,导致维权较难。
03
六安
一、金寨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一起烟花伤人案
2023年11月30日,王某在燃放从金寨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的某品牌烟花时,因烟花引线过短,点燃后来不及避让致使被炸伤。伤情鉴定结论为:右眼人工晶体在位并遗有右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该烟花为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王某要求商家及生产厂家对其伤害进行赔偿无果诉讼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厂家申请追加其为产品责任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烟花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从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烟花,正常使用烟花过程中被炸伤,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作为烟花的生产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瑕疵,涉案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生产者对受害者因燃放烟花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荣某、钟某共同或者各自通过购买包材再灌装低价白酒的方式,生产了一批假冒的某品牌系列白酒,后对外销售。其中荣某涉案数额9万余元,钟某涉案数额6万余元,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4年8月30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荣某、钟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3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后,荣某、钟某均服判未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案中,商家通过灌装低价白酒冒充某品牌系列白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其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更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追责条款,商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消费者损失及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接受刑事处罚。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对荣某、钟某进行惩处,既落实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威慑力,亦为消费者提供了司法维权路径,警示经营者不得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三、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调处一起新能源汽车消费纠纷案
2024年3月29日,吴某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3月5日在金安区某4S店订购一辆价值176800元的新能源汽车,明确提出不接受试驾展示用车,商家销售人员对此表示认可。然而,在提车当天,4S店却提供了一辆展示用车。尽管吴某当即提出异议,但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并未坚决要求换车,最终将该车辆提走。事后不久,吴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空调无法正常制冷,遂于3月19日将车辆送至4S店,要求全额退车款及保险费用,未得到妥善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S店免费修复车辆空调,并补偿消费者7000元现金以及赠送价值5000元的保养套餐。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未按约定交付全新轿车且车载空调故障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晓其所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吴某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展示用车,但在商家交付的是展示用车时未能坚持退换要求,导致购买行为成立。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易损零部件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修理者享受免费修理服务(包含免收工时费和材料费)。鉴于吴某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就发现空调存在故障,4S店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四、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调处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
2024年5月2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樊某的投诉,反映某文体书店诱导在校学生往其店铺存钱。自家孩子是三年级学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拿了1000余元存在该文体书店,并已消费600余元。接到投诉后,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被投诉商家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女儿(9周岁)先后在该文体书店充值1000元左右,商家在未核实钱款来源的情况下任由其在店内购买商品,且充值金额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经调解,某文体书店退还不合理的消费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商家诱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某文体书店在未核实消费者年龄及钱款来源的情况下,允许 9 周岁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累计1000余元的充值消费,且消费金额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及监护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商家应履行核实消费者年龄及行为能力、拒绝未成年人不合理消费的义务。本案中,商家退还不合理消费款系依法履行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家长应当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使孩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商家在遇到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拒绝或者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沟通,共创和谐、文明的消费环境。
五、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调处一起浴室柜安装质量纠纷案
2024年3月4日,投诉人郭某向开发区分局反映,称其通过购物平台从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浴室柜,商家联系第三方平台派遣师傅予以安装。虽然师傅安装后经过了反复调试、确认,但仍出现了管道漏水问题导致全屋家装被泡,消费者预估损失大约10万元,要求商家赔偿无果。调解人员与商家沟通,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损失近10万元存在质疑。调解人员通过商请消费者所在地的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代为核实,并提供了相关购买票据、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争议双方对损失情况达成初步共识。最终,商家退赔消费者12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网购产品安装问题引发财产损失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提供的浴室柜存在安装问题,导致管道漏水造成消费者全屋装修受损,其未能有效保障商品及服务的可靠性,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所享有的财产安全权及依法求偿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责任。
六、六安市文旅局
调处一起旅游购物退货案
2024年11月6日,投诉人向市文旅局反映,称自己和朋友每人花58元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日游”。旅行过程中,投诉人和朋友被带到营销会场花费2800元购买了陶瓷锅、牛奶等商品。回到家后对商品质量存疑,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市文旅局工作人员督促属地文旅部门立刻对该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在排除该旅行社存在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的违法行为后,后经调解,该旅行社为投诉人及其朋友办理退货并全额退还货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旅游中购物且对产品质量存疑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中,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将游客带至营销会场购买商品,虽未直接实施强制购物,但其安排的营销场景客观上形成消费引导,且未对合作商户商品质量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疑似“三无”产品,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所享有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据此,商家应当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并加强对合作商户资质及商品质量审查。
七、六安市消保委
支持一起消费者依法诉讼案
2023年2月7日,高某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因腿部有关节炎,从2022年开始一直在某美容养生馆做理疗,但是收效甚微。期间,店里的美容师多次向其推荐一款塑身内衣,宣称这款塑身内衣紧而不勒,并且是按照人体工程学设计,使用高科技材料制作而成,专门调理女性亚健康,长期穿着能达到丰胸薄背、提臀平胃、矫正脊椎等效果,最重要的是还可以针对性调理高某的关节炎,甚至令其不再复发。高某先后支付1000元定金和35140元货款,购买了3套“有效版”塑身内衣,并在美容师的要求下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此内衣“私人定制,不退不换”。穿着一段时间后,高某身上因内衣紧勒出现红印、疼痛,发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以内衣是私人定制且已穿着使用为由拒绝。经查,高某购买的塑身内衣产品名称为“调整型美体内衣”,每套有三件,分别是束胸、束腰及束裤。执行标准为FZ/T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材质主要是锦纶、氨纶、聚酯纤维、棉和金属纤维。因多次调解无果,市消保委支持高某依法对商家及其供货商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及被告上诉,2024年8月21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美容养生馆及其供货商共同退赔合计4614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某美容养生馆在向高某推荐内衣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塑身衣功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八、六安市消保委联合滁州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家装纠纷案
2024年4月,六安市消费者在微信上看到一则家装宣传广告,宣称大约7-8万元能快速装修好整套房屋,商家所在地为滁州市来安县。消费者因自家拆迁,老母亲高龄且身体不好,急着装修入住。2024年4月13日,消费者在没有签订家装合同的情况下交了3万元定金。经测量后商家又称大约需要12万元才能装修好,消费者不能接受,要求退定金,但被告知要扣除7000元测量和设计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经过六安市消保委电话调解,相关费用有所下降但仍未能达到消费者的诉求。2024年4月30日,经过滁州市、来安县、六安市消保委与消费者和商家建立微信群远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商家扣除2000元测量、设计费用,退还投诉人28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装服务退还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收取大额定金且擅自变更服务价款;其次,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扣除高额测量设计费未事先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规定,商家应当履行退还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定金、规范广告宣传内容、完善合同缔约程序等责任。在此提醒商家,经营活动中应严守诚信经营底线,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不仅面临法律追责,更将动摇商业信誉。
九、六安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电脑软件纠纷维权案
2024年11月23日,汤某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双十一”在市区某商场购买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除去政府补贴,花费10500元。使用时,发现电脑内“Windows11家庭中文版”安装日期是2024年9月5日,且无法领取赠送的正版Office软件,怀疑是“二手机”或是“样机”,要求退换货遭拒。经查,这款电脑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23日,Office软件已于2024年9月被激活领取,因此汤某无法领取使用本台机器赠送的正版Office软件。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返还相关政府补贴。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计算机软件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销售标注为全新的笔记本电脑,未主动披露设备赠品软件已被第三方激活等关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所享有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商品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以及不符合商品说明质量要求的退货责任条款,商家应当履行如实披露商品信息、提供符合"全新机"标准的商品、承担退货退款及配合政府补贴返还等义务。
十、六安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服务费退费案
2024年7月9日,消费者杨某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25日委托六安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一起欠薪案件,缴纳服务费1500元,双方约定如果案件未胜诉则退还服务费。2024年1月26日,甘肃省某区人民法院判杨某败诉,杨某要求六安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遭拒。后经调解,该公司已向消费者退费。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法律咨询服务违约引发的预付费退费争议投诉。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退费条件,而后却拒绝履行,其单方违约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商家应依法遵守协议约定,向消费者退还全部服务费。在此提醒消费者,法律咨询公司不等同律师事务所,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咨询公司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但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的市场主体,其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能以律师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不同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没有法定要求,消费者与被委托的法律咨询公司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是造成投诉纠纷的热点。相关部门应健全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