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自本通知印发30日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通讯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05室,邮政编码:230091。
二、电子邮件。有关意见建议请发至邮箱:zjtzac123@163.com。
联系电话:0551-62871587。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要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投保覆盖率应当达到100%。
(二)投保单位。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三)承保主体。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3.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4.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5.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要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或退保。
(五)费用列支。安责险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构成部分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投保单位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安责险保险合同。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责险计入工程造价。
(六)赔偿范围。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从业人员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七)责任限额。工程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60万元。
(八)保险费率。安责险保费以签约合同价为计算基数。暂定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费率为1.65‰,拆除工程费率为2‰。保险机构要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上述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20%的费率浮动。待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和指导费率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二、事故预防服务
(一)服务管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建立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标准。保险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鼓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为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鼓励保险机构、投保企业、事故预防服务机构间加强合作,针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
保险机构对在现场技术服务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协助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和土方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消防设施、临时用电等开展排查。对发现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投保单位,要立即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拒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及时通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投保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作为保险机构利润留存沉淀,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或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应每年对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第三方评估,结合被保险人满意度情况、投诉情况,对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如实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对于考评结果优良的服务机构应优先或增加服务委托;对于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应减少或暂停服务委托。
三、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四、信息化管理
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建立省级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与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汇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数据、项目投保承保数据和保险公司的安责险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五、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投保和开展事故预防、垄断哄抬费率、恶意低价竞争以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广、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通过信息共享、调查摸底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应保房屋市政工程底数和投保情况,督促引导企业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逐步形成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政策宣讲,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升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促进安责险良性健康发展。
原《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同时废止。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投保与承保。明确投保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明确保险期限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明确安责险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构成部分单独列支,专款专用。明确赔偿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
(二)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投保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确服务费用、服务评估要求。
(三)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明确保险机构建立理赔机制。
(四)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五)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六)保障措施。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广、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政策宣讲。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