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体育局。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遵循依法依规、公开 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 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 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 事活动,以及代表安徽省参加国内、国际赛事的运动员单位和人 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省体 育局、省体育总会、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市县体育总会、市县单项体育协会 等。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省体育 局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等按照工作职责做好 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 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 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 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 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裁判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所属项目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级、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赛事活动 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
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 方)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 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八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 备战任务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 担省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 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 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 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 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 时处理。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 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 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 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 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 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 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 导实施。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 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赛风 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专题宣讲等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讲解赛风赛纪知 识,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 开设赛风赛纪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新媒体等媒介 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 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 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活动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 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 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严禁参与任何赌 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 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在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 纪宣传活动,以自身行动为其他参赛者树立榜样。
第十五条 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 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
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 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对手。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 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教育活动。给运动员传递正能量。
第十六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 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 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 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 性准确。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 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章程、规程或赛风 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赛风赛纪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 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 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 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 程序正当。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 员、领队及辅助人员等,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 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 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 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 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 会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 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 4 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 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 4 年以上的,列入 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 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 戒。
第二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 用。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 2 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 定的;
(五)省队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 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 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省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 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 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 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 可依法申请 体育仲裁。
第三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 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 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 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
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 风赛纪管理办法》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赛风赛纪实施细 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运动员在安徽省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 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 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
来源:安徽省体育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