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信息,因违规增持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合科技”)股份,1人被出具警示函。
经查,2024年9月27日,郑钧壬增持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科技”或“公司”)620万股,持股比例从0%变为8.31%,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5.93%变为14.24%。郑钧壬及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时未暂停交易,也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1月20日,郑钧壬继续增持优合科技70万股,持有比例从9.79%变为10.73%,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14.24%变为15.18%。你及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5%时未暂停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安徽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