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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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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池政办秘〔2025〕17号
各县、区人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为811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为753元/月;九华山风景区为775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开发区为113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为1055元/月;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为1061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为979元/月;九华山风景区为1008元/月。
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935元/月、561元/月、75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890元/月、534元/月、72元/月;九华山风景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667元/月、833元/月、75元/月。
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55元/月、374元/月、5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23元/月、356元/月、54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池州市人
2025年7月1日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