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险货物出口违规,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被罚!

涉危险货物出口违规,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被罚!

近日,合肥海关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出口危险货物未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鉴定,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被处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宣关罚决字(2025】3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本公司或宁波联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本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S,3AS,7AS)-八氢吲哚-2-羧酸2010千克,商品货值为7316661.76元;申报出口(2S,3AS,7AS)-八氢-1H-哚-2-羧酸680千克,商品货值为1963705.03元;申报出口5氨基-1-[2,6-二氯-4-(三氟甲基)苯基]-4-[(三氟甲基)亚砜基]-1H-吡唑-3-氰基【又名:氟虫腈(非泼罗尼)】1407.9千克,商品货值为5676146.92元。共涉及223320220000666116等19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当事人出口的(2S,3aS,7aS)-八氢吲哚-2-羧酸、(2s,3as,7as)-八氢-1H-吲哚-2-羧酸危险货物类别为4.1,出口的5-氨基-1-[2,6-二氯-4-(三氟甲基)苯基]-4-[(三氟甲基)亚砜基]-1H-吡唑-3-氰基危险货物类别为6.1,建议包装类别均为“Ⅲ”。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口货物《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当事人在海关做出处罚告知前,认错认罚并于2024年9月10日主动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生产出口危险货物未向海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之规定,

合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000元的从轻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宁波美诺华控股集团成员,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由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83.5275%,香港联合亿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11.5307%,斯洛文尼亚:克尔卡新梅斯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417%。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