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发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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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发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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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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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风险隐患排查,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5起典型食品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案例一:池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7月10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池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3451.5元、罚款15128.23元。

根据交办线索,2025年4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许可类别:糕点,但当事人生产糖果制品拽拽糖(凝胶糖果)。经查,从2024年11月份起,当事人对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水晶立体果汁软糖”拆包后重新包装,张贴食品标签,从2025年2月份起,开始生产经营“拽拽糖(凝胶糖果)”。查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256.47元,违法所得为23451.5元。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宣传拽拽糖,配上“自家工厂直供拽拽糖来咯”“零香精”“零色素”“纯果酱熬制晶莹透亮,0添加吃着放心!”等文字。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阳县庙前镇某面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5月8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阳县庙前镇某面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牛栏山”陈酿酒6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6瓶未开封的牛栏山陈酿酒和6个牛栏山陈酿酒空瓶,上述白酒外包装粗糙,与真品对比不一致。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该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栏山陈酿酒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池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根据总局抽检计划,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贵池区某超市销售的池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桂花酥糖”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在食品生产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至县某铁板烤串店制售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至县某铁板烤串店制售以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4元、罚款925.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4月17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仓库冰柜内摆有2袋“承航”牌牛肉风味小串,该食品标签标注配料:鸭肉、饮用水、食用淀粉、奥尔良腌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碳酸氢钠),当事人使用该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美团平台网店以“牛肉小串”名称销售,售价为13元/30串,查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8.4元,违法所得为308.4元。当事人制售以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台县丁香镇某卤菜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台县丁香镇某卤菜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有红油郫县豆瓣、火锅豆皮、下饭风味豆豉、黄豆酱、婧康烤鸭专用料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部分已拆封使用,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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