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地多家公司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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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地多家公司破产清算

关于安徽汇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5)皖1102破10号之一

2025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25)皖1102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安徽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汇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以随机(摇号)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4日,安徽汇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88万元。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标识标牌设计制作;亮化工程;会务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体育赛事、演艺策划;网站开发建设;广告用品、工艺产品、电子产品销售。

多名债权人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受清偿。经查安徽汇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管理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5、参与本案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是否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三、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5年8月4日下午5时,有意向成为管理人的单位应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17家律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报本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

2、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从申报机构中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仅有一家申报机构报名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且不再确定备选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濠河路109号

联系人:孙馨雨

联系电话:0550-3216021 17855010700

关于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2025)皖1102破11号之一

2025年7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2014年4月4日,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蚌埠路与安庆路交叉口西北侧,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注塑机及配件销售;玻璃制品、不锈钢制品、伺服电机研发、销售;玻璃及塑料材料销售;玻璃杯、塑料杯等口杯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喷涂服务;丝网印刷(除印刷品印刷)。周易文对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黄海琴对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经审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16人,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组长和副组长应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2022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拟委派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4、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6、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7、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预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8、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其他未尽之材料详见附件《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文档一份提交本院。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选评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选任规则

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选方式。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时间:申报机构应于2025年8月4日15时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电子文档(以U盘方式)及自评表(详见附件),逾期不予接受。未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根据性质、作用不同,视为申报机构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或在选评时予以考量。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濠河路109号

联系人:孙馨雨

联系电话:0550-3216021 17855010700

本院受理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意见》之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制定本评分方案。本次竞争选任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由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分,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方案如下:

一、专业水准(20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

1、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公告之日止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过1篇计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计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2、截止公告之日五年内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每参加一次并提交会议论文的,计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前述两项论文相同的,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者计分。

二、从业经验(30分)

办理破产案件5件以下(含5件),基础分8分。

办理破产案件超过5件以上的按下列加分: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3000万元至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1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0.5分;

(3)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每件另加1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

(2)财产清理环节(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

(3)财产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

(4)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分配方案、报告及法院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5)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上述1-5环节,每完成一个加0.2分。

3、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从业经验加分最多不超过22分。

三、机构规模(20分)

基础分10分

加分部分

1、中介机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15名及以上至30名加1分;31名及以上至60名的,加2.5分;61名及以上的,加4分。

2、中介机构具有10名及以上至20名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3分;21名及以上人员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4分。

3、中介机构具有3个及以上、不满5个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1分;中介机构有5个及以上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2分。

上述人员仅限本申报机构人员。

四、对申报机构的工作方案(20分)。

基础分5分

加分部分

1、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是否结合债务人企业状况,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4分)

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组织架构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1.5分)

3、如何处置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1.5分)

4、如何组织债权分组表决。(1分)

5、对破产引发的业主权益如何保护。(3分)

6、工作预案及时间节点安排是否合理。(2分)

7、其他有利于破产成功的工作举措。(2分)

五、报酬方案(10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所提出的报酬方案,以报价最低者得10分,其他得分按比例依次确定。

关于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选任管理人公告

(2025)皖1102破12号之一

2025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25)皖11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陈祥寅申请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以随机(摇号)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8日,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188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娱乐洗浴、休闲、餐饮。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投资;农产品贸易,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劳保用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

多名债权人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受清偿。经查安徽东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管理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5、参与本案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是否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三、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5年8月4日下午5时,有意向成为管理人的单位应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17家律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报本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

2、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从申报机构中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仅有一家申报机构报名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且不再确定备选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濠河路109号

联系人: 孙馨雨

联系电话:0550-3216021 17855010700

关于滁州泓盛装饰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5)皖1102破13号之一

2025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25)皖11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众源电料经营部申请滁州泓盛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以随机(摇号)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5日,滁州泓盛装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土建工程、玻璃幕墙、外墙干挂、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锈钢制作、门窗制作及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丁家诚对泓盛公司持股比例为65%,章静对泓盛公司持股比例为25%,童同对泓盛公司持股比例为5%,葛奇对泓盛公司持股比例为5%。

多名债权人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受清偿。经查滁州泓盛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管理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5、参与本案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是否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三、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5年8月4日下午5时,有意向成为管理人的单位应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17家律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报本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

2、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从申报机构中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仅有一家申报机构报名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且不再确定备选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濠河路109号

联系人:孙馨雨

联系电话:0550- 3216021 17855010700

关于滁州市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

竞争选任清算组公告

(2025)皖1102强清2号之一

钟如跃、沈永德申请滁州市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为公正高效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组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滁州市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股东为钟如跃、沈永德、吕丰民。公司注册资本为750万元,登记机关为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镀锌钢丝、钢丝、钢丝绳冷轧及相关金属制品和棉麻制品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除食品)、文化用品、农副产品(除食品)的销售;仓储服务;绢云母加工(筹建)、销售;非金属材料销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清算组团队成员应不少于16人,且一半以上应为执业律师、会计师且具有管理人、清算组工作经验,组长和副组长应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经验;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清算组团队成员2022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清算组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清算组申请书》;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清算组团队建设情况;

2、拟委派担任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清算组情形的承诺书;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清算组还是共同担任清算组;

4、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正在承办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及进程;

5、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

6、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7、申报机构拟定的清算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预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8、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其他未尽之材料详见附件《滁州市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竞争选任清算组评分方案》。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文档一份提交本院。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选评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清算组,并列入本院管理人、清算组黑名单。

四、选任规则

本案清算组的选任采用竞选方式。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作为本案备选清算组。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时间:申报机构应于2025年8月4日15时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电子文档及自评表(详见附件,逾期不予接受。未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根据性质、作用不同,视为申报机构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或在选评时予以考量)。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濠河路109号

联系人:孙馨雨

联系电话:0550-3216021 19955037210

2025年7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滁州市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有关规定,本院采用竞争方式指定清算组,并制定本评分方案。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方案如下:

一、机构规模(30分)

基础分15分

加分部分

1、中介机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法律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6名及以上至10名加3分;11名及以上至15名的,加3分;15名及以上的,加3分。

2、中介机构从事过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事务的,加3分。

3、中介机构具有3个以上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3分。

二、从业经验(20分)

基础分10分

办理或参与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超过1件以上的按下列加分:

1、结案类的加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担任或参与管理人、清算组的,每件加1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超过3000万元至1亿元的,加1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超过1亿元的,另加1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超过10亿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每件次再加1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管理人、清算组的,每件次加0.5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超过1亿元的,另加0.5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每件次再加0.5分。

2、没有终结结案类的加分,按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债权申报与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

(2)财产清理环节(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

(3)财产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

(4)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分配方案、报告及法院认可分配方案裁定)或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环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批准)。

(5)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或重整计划执行环节(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和报告)。

上述1-5环节,每完成一个加0.2分。

以上从业经验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专业水准(10分)

基础分5分

加分部分

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公告之日止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过1篇计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计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

2、截止公告之日五年内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方面的研讨会,每参加一次并提交会议论文的,计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3分。

前述两项论文相同的,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者计分。

以上专业水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四、对申报机构的工作方案(30分)。

基础分5分

加分部分

1、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是否结合债务人企业状况,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10分)

2、拟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组织架构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2分)

3、如何处置和强制清算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2分)

4、如何组织债权分组表决。(1分)

5、对强制清算引发的业主权益如何保护。(3分)

6、工作预案及时间节点安排是否合理。(5分)

7、其他有利于强制清算的工作举措。(2分)

五、报酬方案(10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所提出的报酬方案,以报价最低者得10分,其他得分按比例依次确定。

来源:琅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