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信用池州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被罚款6.14376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石林罚决字﹝2025﹞第02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4年5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安排施工公司(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大演乡新火村三组“东边”山场原有植被清理平整后,用沥青进行硬化建成道路和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和河坝之间修建了绿化带。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改变用途林地的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在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三组“东边”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462.80平方米(2.1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毁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石台县林业局决定对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462.8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整(61437.60元)。
(文/实习生 韩琳)
来源:凤凰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