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罚款30.5万,亳州公布3起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累计罚款30.5万,亳州公布3起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为全面推进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震慑作用,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现公布3起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涡阳县某加油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0日,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称:涡阳县某加油点负责人唐某利用一辆五菱面包车私自售卖汽油,该加油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柴油。

查处过程: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公安机关将五菱面包车及车内存放的一个油罐(含汽油135公斤)和一个加油机进行暂扣,核实确认了唐某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法律依据:该加油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对涡阳县某加油点作出处人民币10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流动的非法加油车是移动的炸弹,极具危险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本案涉案人员未取得汽油经营许可,私自改装车辆从事流动加油行为。通过对该案件依法处罚,有力打击警示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案例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涡阳县某汽车用品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8日,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涡阳县某加油点附近存在售卖疑似汽油的车用尾气清洁剂行为。

查处过程: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李某在涡阳县某加油点南侧闲置场所注册一家名为涡阳县某汽车用品店,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汽车尾气清洁剂(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该场所存有4箱(40升)车用尾气清洁剂,执法人员随即安排取样、送检。经过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该车用尾气清洁剂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过对李某询问调查,确有售卖尾气清洁剂的行为,且确认违法所得为720元。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对涡阳县某汽车用品店作出处人民币10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尾气清洁剂”(又名生物质燃料)是传统汽车燃料的替代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燃爆等事故。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以“尾气清洁剂”为幌子变相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评估现实风险,及时锁定证据。通过本案,进一步震慑以“清洁能源”等名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

亳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投诉称亳州市某混凝土搅拌站存在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查处过程:接群众投诉后,亳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亳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群众投诉问题实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内部建设有企业自用橇装加油装置。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调阅视频资料,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对外经营为他人车辆加注柴油。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101000元(壹拾万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自用橇装加油装置(橇装站)本意是解决企业内部如工地挖掘机、工厂叉车等无法上路的设备的用油问题,仅限“内部自用”。按照规定,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去向等信息,不得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且企业自用加油装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然而,近年来部分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将“内部自用”变为“违法经营”,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通过本案,进一步打击企业自用橇装加油装置违法对外经营行为,有力震慑有关违法行为。

来源:亳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