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死亡,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7·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造成1人死亡,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7·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9月30日,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2025·7·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造成1人死亡,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7·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2025年7月4日,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井下-720m主运输巷内工勘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淮北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2025年7月10日成立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2025·7·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二处和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有关单位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2025·7·4”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章作业,在配电箱未断电且缺少漏电保护的情况下移动配电箱,作业人员又未佩戴电力施工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触电,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情况

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太平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三铺村,矿区面积1.61平方公里,法定代表人李兴平,注册资本29248.32万元。2007年11月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重组,持有安徽太平公司70%股份;2008年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70%股权转让给权属公司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安徽太平公司30%股份。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9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33万吨/年,目前正在进行中深部二期工程改扩建建设。《采矿许可证》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C340000201102312016610,有效期自2017年3月6日至2037年7月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颁发,证号为FM 安许证字〔2023〕Y0004号,有效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2009年3月20日取得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前常铜铁矿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证号为发改工业〔2009〕226号;2017年9月22日通过了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关于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前常铜铁矿中深部采选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淮安监管〔2017〕84号),建设项目法定手续齐全,各种证件均在有效期限内。

安徽太平公司设置了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部、设备能源部、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15名。外包施工单位有3家,其中,从事井下生产施工单位有1家,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基本建设施工单位1家,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地质坑内钻探1家,宿州东升地质勘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位情况

宿州东升地质勘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刘华东,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注册资金60万元,营业执照:91341302MA2N1TJR8M,经营范围:工程地质勘察,注浆、治水,地质勘探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颁发,证号为(皖) FM安许证字〔2024〕G139号,有效期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29日。

(三)安全管理情况

宿州市东升公司通过中国黄金集团集中采购招标中心于2025年1月21日中标安徽太平公司2025年井下坑内钻探工程施工任务。宿州市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刘辉(注册安全工程师、低压电工证)等相关人员均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二、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月,安徽太平公司与宿州市东升公司签订《井下坑内钻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井下坑内钻探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三铺村,工程内容:井下钻机勘探、泄水孔、探水、注浆、工程勘察等。施工期限: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2月20日。工程承包范围:勘探、泄水孔、探水孔、注浆,详见开工单。

2025年1月,安徽太平公司与宿州东升公司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720主运输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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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故发生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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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现场开拓工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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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4日早晨6:50左右,承接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太平公司)井下坑内钻探工程的宿州东升地质勘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员工刘**、赵**、张**等3人下井到-720m主运输巷进行工勘作业,中午11:50左右,钻探工张阳升准备将探矿钻机搬移至新作业点,在其准备将配电箱挂在巷道边帮上时,配电箱漏电,导致钻探工张阳升触电,班员刘纯刚发现后立即跑到配电箱开关处断开电源,并向安徽太平公司调度室进行了汇报。

(二)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情况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安徽太平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兼职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同时拨打急救电话,然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及时向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12:28左右,救援人员将伤者从事故地点救出至新副井井口,送上救护车前往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4:50医学诊断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宿州东升公司与张**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遇难者已火化安葬,事故善后处置平稳结束,未造成舆情影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男,36岁,钻探工,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杨堡村二十二组10号。身份证号:4212021989050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钻探工张**无证违章作业、私接电线,在配电箱未断电且缺少漏电保护的情况下移动配电箱,本人又未佩戴电力施工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1)宿州市东升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宿州市东升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水平低。

(2)宿州市东升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720m水平巷道工作地点处配电箱未按照要求接线,缺少漏电保护,配电箱把手采用铁丝捆扎;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作业过程中未能对作业人员做好全面安全管控,未能发现员工异常行为,也未能及时阻止纠正员工违章行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井下七个作业地点只配备一名低压电工,休班也无人顶替。

(3)宿州市东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性不强,职工对安全风险的辨识能力差,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有效研判作业现场触电风险。

(4)安徽太平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不足。五大矿长职责划分不科学,没有实现管理职责和权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检查不细不严,没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5)安徽太平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照《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及时监督项目部处理安全隐患。

(6)安徽太平公司机电管理存在漏洞。能源设备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管理范围广但只有3名机电专业人员。机电设备、管线安装验收制度缺少对作业现场小型机电设备设施安装以及临时用电等验收程序。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宿州市东升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未督促员工落实公司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未尽到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刘**,宿州市东升公司生产安全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李**,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沈**,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基建项目部安全生产。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曹**,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电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机电管理各项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王**,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技术部、地质资源部、健康安全环保部。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

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周**,男,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基建工程部副经理,负责中深部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对事故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配电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8.曹**,男,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设备能源部副经理,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日常的安全检查。执行电气作业等相关制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9.赵**,中共党员,安徽太平公司安全总监兼健康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培训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宿州市东升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太平矿业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安徽太平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宿州市东升公司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上级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七、防范措施

(一)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宿州市东升公司项目部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岗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提升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宿州市东升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要组织全体职工加强对相关规程及法律法规学习,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并根据项目部作业地点及各岗位工种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

(三)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安徽太平公司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认真分析深层次管理原因,加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逐步 取消外包队伍;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指导督促外包单位对施工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和施工安全,全面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严防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淮北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