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10月16日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各地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各地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各地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支持各地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在财政部、教育部的指导和监管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区),重点向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以及皖北地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努力程度、社会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开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区)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各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区)投入因素/∑各市县(区)投入因素×权重)×扩优提质补助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分担方式按照我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我省核定的各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和在园儿童人数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我省核定的各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分配,其中: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分担比例为80%;其他地区中央分担比例为6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我省核定的各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省级财政共担资金的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省级分担比例分配,其中: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省级分担比例为14%;其他地区省级分担比例为28%。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或市本级(含市辖区)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我省核定的该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该地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该地中央财政分担比例+我省核定的该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该地符合省级财政承担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该地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总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各地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的抽查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各市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以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1〕10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