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互联网渗透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便顺势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诸多便捷,网络购物市场便乘互联网时代之风顺势而起,但该市场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近日,鸠江法院受理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状告某网店卖家销售进口咖啡系三无产品,食用之后身体多处不适,要求被告“假一赔十”,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另有“隐情”。
案情回顾
原告于2023年2月通过淘宝店铺“某某养生馆”购买“东革阿里能量速溶咖啡”10袋,支付货款988元,并同时网购他达那非检测试剂。原告签收后,发现咖啡无任何中文标签,饮用一袋后自称出现头痛、腹泻等不适症状,遂使用自备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原告认为该产品系无生产日期、厂家及执行标准的“三无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审理裁判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东革阿里能量速溶咖啡”无中文标签,且无法追溯进货来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99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具备消费者身份且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群体。本案中,涉案商品与男性功能相关,原告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购买同时备有检测试剂,仅食用一包即主张不适并检测、起诉,其行为与一般生活消费目的不符,属“知假买假”,意图通过诉讼牟利,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与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未能提供食用后不适及治疗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十倍赔偿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货款99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