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措施信息,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公开信息显示,国元证券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未发现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违规行为,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失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官网信息显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10月成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公司借壳“北京化二”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4,363,777,891元。
2025年2月,国元证券就因在安芯电子IPO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遭上交所通报批评。上交所查明,国元证券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陷;同时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作出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