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出台新规,这些住宅区、楼宇命名有新规范

合肥拟出台新规,这些住宅区、楼宇命名有新规范

为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市民政局、市房产局修订了《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因该项工作时间紧迫,现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28日至12月4日,请于2025年12月4日24:00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温耀晶、肖方初

电话:0551-62633103、0551-62692791

电子邮箱:hfcjjkjc@163.com,请提供签字或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503、508室

附件:1.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1: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26号)、《合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四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产权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

对新建住宅项目,产权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命名预申请,明确新建住宅区、楼宇名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命名(更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四至平面图(图上应标注项目四周邻近地名)。

(四)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文件。

(五)拆迁安置房项目命名,需征求项目所涉及的拆迁安置群众意见,并提供征求意见材料。

提出命名预申请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许可资料(含供地范围图)。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审批决定。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的名称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住宅区、楼宇命名经批准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更名申请。拟更名项目,需征得产权人一致同意,提供产权人同意楼宇或住宅区更名的说明,并提供原地名批复文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更名)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所有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经批准命名后未满6个月而要求更名的。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二)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一般不得使用“世界”、“中国”、“中华”、“安徽”、“合肥”、“庐阳”等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名称。确需使用的,申报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杜绝使用错别字、自造字、生僻字。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四)不以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建筑物名称。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五)不得使用含有封建帝王的称谓、官衔、职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

(六)本市内(市辖区范围内)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同(谐)音。

(七)标准地名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不宜过长,易懂易记,通名在后,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八)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

第十一条 通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名一般为:厦、楼、苑、馆、宫、坊、里、榭、庐、筑、庭、居、宅、阁、台、轩、寓、家、院、村、城、广场、中心、小区、庄、(花)园、(别)墅等。通名前可以添加1个修饰的字词,使通名多样化,但修饰词应名实相符,准确而精炼。如“雅居”“锦园”等。

(二)通名适用范围:

1.厦: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一般以写字楼、商务办公为主,其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地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

2.楼:楼指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层及以上的单体建筑。

3.广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其中必须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等。

4.中心:指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

5.城:有较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在20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或占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休闲娱乐、餐饮、居住以及生产等功能的建筑群。

6.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7.坊、里、榭、庐、筑、庭、居、宅、阁、台: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8.庄、院:以低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绿地率达到45%以上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

9.村、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0.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2%以上的住宅区。

11.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独体别墅或连体别墅为主,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名称: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共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产权人或投资人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四条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违法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命名(更名)的,经核实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命名(更名)决定。凡经发现提交虚假资料的,自核实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对应项目的命名、更名批准事项。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建立市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库,并指导各区(开发区)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四县一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附件2:关于《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合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在总结近两年审批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房管局起草,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的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准要求、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共18条款。

《合肥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管理中面临的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推销名称”的疑难问题,给出了相关要求。

四、实施目的

文件旨在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要,落实属地责任,统一全市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尺度,强化住宅区、楼宇名称规范使用和部门协作,提升全市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来源:合肥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