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岳西县林业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了两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案例。
第一起
违法行为类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违法事实:2025年4月,当事人李XX在石关乡自家承包的林地擅自开挖用于窖茯苓,造成该块林地的植被被毁坏,林业生产条件未被毁坏,植被被毁坏的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为506平方米(0.76亩),恢复植被所需费用计人民币6072元。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23]149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之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3.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6072元)一倍以下(0.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肆元肆角(¥1214.4元)。
罚款金额(万元):0.12144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5
处罚有效期:2026-4-25
公示截止期:2026-11-25
处罚机关:岳西县林业局
第二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2025年5月,当事人李XX在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在石关乡擅自开挖林地用于建造道路,造成该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毁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805平方米(1.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人民币25760元。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限期于2026年4月30日之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760元)0.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伍拾陆元整(¥15456元)。
罚款金额(万元):1.5456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5
处罚有效期:2026-4-25
公示截止期:2026-11-25
处罚机关:岳西县林业局
来源:岳西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