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马鞍山市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马鞍山市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金鑫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和县金鑫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和鑫嚟红青花椒油”涉嫌冒用“汉源花椒”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花椒原料是从四川成都某公司采购的,商品标签中的“汉源花椒”为当事人自己设计,共印制2000张,生产花椒油380瓶,违法经营额为1140元。经协查,商标持有人未授权当事人及供货商使用“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汉源花椒”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名称具有明确的地域来源标识功能。若经营者未经许可和授权在商品标签上使用该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商品的花椒产自汉源县,构成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近似使用,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花山区俊豹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油发动机案

2025年7月1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花山区俊豹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油发动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待售的7台汽油发动机身颜色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经商标持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辨认,为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汽油发动机。经查,涉案汽油发动机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订购的,违法经营额为31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汽油发动机的进货票据、进货合同等合法来源凭证。涉案汽油发动机其机身颜色与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左上黑色、右上白色、下部红色三种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标识,需经长期使用与推广才能建立市场识别性。加强颜色商标保护,有助于消费者准确识别商品来源,避免因标识近似造成权益受损。本案的查处,防止他人“搭便车”侵占品牌商誉,保障权利人的品牌培育投入与市场成果,进一步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品牌发展的法治环境,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

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弗兰克轴承制造江苏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5年1月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弗兰克轴承制造江苏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的“ZWZ轴承”27个型号共计167套,经商标权利人现场初步辨认,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7个型号179套“ZWZ轴承”,出售12套,违法经营额为15950元。执法人员经复核辨认意见后,认定涉案轴承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商品,容易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非正规购销渠道,加大侵权假冒打击力度,发挥打击震慑作用,督促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斩断侵权商品流通链条,积极推动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法治化市场生态,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维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5年4月1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维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非法印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包装膜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和2024年8月受委托,在未查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含有“HUBY-340®”图样的印刷膜636公斤,生产BOPP印刷膜“HUBY-340®”单面594公斤,涉案货值金额3.24万元。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召回销毁涉案产品823.4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单位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应当依法拒绝承接印制业务。本案中涉事企业因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擅自承接相关印制业务,构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