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鳄鱼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鳄鱼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鳄鱼村牌菜籽油”48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4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鳄鱼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烘炒车间有48瓶超过保质期的“鳄鱼村牌菜籽油”,其中净含量5升的16瓶,净含量4升的32瓶。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放在其烘炒车间待售,截至执法检查当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262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知秋食品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和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0月9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郎溪县知秋食品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郎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报警人反映郎溪县知秋食品店店内有人给老人洗脑、推销药品、骗老人钱。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公安局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产品“秋海棠牌牛初乳驼奶”(净含量:300g/罐,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盖子上贴有含“中国3 15防伪中心”等内容的标识,且未能当场提供该标识内容的佐证材料。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产品“启智美牌鱼油软胶囊”(净含量:30g,1.0g/粒,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标示建议零售价446元/瓶,当事人的实际销售价是400元/4瓶未标示(需先预付10元获得优惠凭证)。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县桃州镇琳珑食品商行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6月1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县桃州镇琳珑食品商行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德县桃州镇琳珑食品商行在微信小程序“广德琳珑冷冻调理食品”内上架商品对外销售,其中“把把牛肉(耕田娃)/10把30串”实际销售的对应商品为耕田娃汼肉风味小把串,“牛肉串2号50串/耕田娃”实际销售的商品为皖玲珑牛肉风味纯手工肉串,“把把羊肉/10把/20串”实际销售的商品为承航小串新疆小肉串,“羊肉串2号50串/夫子莲”实际销售的商品为夫之连羊味肉串(肉片)。其中耕田娃汼肉风味小把串和皖玲珑牛肉风味纯手工肉串的配料中不含牛肉,承航小串新疆小肉串配料中不含羊肉,夫之连羊味肉串(肉片)配料中仅含羊脂肪,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上述商品,将其名称表述为“牛肉”、“羊肉”,与实际不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驰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案
2025年6月6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省驰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1桶已开封的“恒泰”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3万元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豆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安徽省驰迅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内使用“恒泰”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生产连干和素鸡。经查,该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不得用于豆制品中。当事人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是为了让连干和素鸡的色泽看起来更鲜亮,同时也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根据经验酌量添加,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无法提供相关台账。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使用涉案添加剂生产连干1200斤(货值金额2400元)和素鸡80斤(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共计2600元。至案发时,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无库存。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茂林镇月圆酒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1月2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茂林镇月圆酒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7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泾县茂林镇月圆酒家经营水产品,但无法提供关于相关水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应方经营资质等相关文件。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庙首镇苗仁商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7月15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旌德县庙首镇苗仁商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1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庙首镇苗仁商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苗寨苗方酒(配制酒)时,现场播放宣传片吸引了大量老年人聚集观看,该宣传片宣传上述配制酒具有“健体强身,延年益寿”等的功效,当事人无法出具证明宣传用语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糖堡蛋糕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案
2025年11月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绩溪县糖堡蛋糕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警告的处罚。
2025年10月27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绩溪县糖堡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