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多地发布禁令!

安徽一市多地发布禁令!

近日

黄山多地发布

森林防火禁火令

1

黄山区

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日为我区禁火期。

太平湖风景区、汤口镇全境,各国有林场、九龙峰和十里山自然保护区、孟山(龙门岭至山岔岭一线)、与黄山风景区毗连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 2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禁火,即:该区域禁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造林炼山、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

2.禁火期内,在重点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查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处罚措施

1.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举报电话

0559- 8532376(区林业局值班电话)

0559- 8500602(区森防办值班电话)

119(火警电话)

110(公安报警电话)

本野外用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

2

徽州区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

禁火令

2025年第1号

11月10日以来,全区连续21天无有效降雨,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降水量较历史同期异常偏少6成,森林植被及土壤含水率低,出现中度到重度气象干旱,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在四级左右。12月份仍然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气温偏高,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颁布如下禁令: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3月3日止。

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批准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2.未经批准严禁焚烧枯死松树;3.禁止吸烟、乱丢烟头和火柴;4.禁止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焚烧秸秆;5.禁止烧木炭、烧火取暖和野炊;6.禁止烧火驱蜂、驱兽;7.禁止打火把、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8.禁止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9.禁止炼山、打火堆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10.禁止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拒不执行本禁令规定,擅自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区应急局森林火灾报告电话:0559-3583351

区林业局森林火灾报告电话:0559-3583658

区公安分局报警电话:110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3

歙县

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松材线虫病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祭祀时进行点烛、燃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严禁炼山、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情报警电话:6512226、6512542或119、110。

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4

黟县

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1月18日至2026年5月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林内吸烟、山边林缘烧草烧荒、烧灰积肥、烧山开垦、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焚烧秸秆等违规用火行为;

3.严禁放孔明灯、私设电网、施工爆破、实弹射击;

4.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五、林区野外实施生产性用火的,须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处罚措施

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和智障人员要加强监护,对中小学生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防因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以上人员失火的一律追究监护人员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禁火令的,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5526600、5522100或119、110。

黟县人民政府

5

祁门县

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祁政〔202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4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烧香烧纸;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炼山、烧木炭、烧茶棵枝、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杂草;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使用枪械狩猎、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或110、119。

祁门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