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化领域专项整治!安徽一市发布典型案例

药械化领域专项整治!安徽一市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屯溪区某药房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7月18日,黄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黄山市屯溪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医疗器械专区发现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体表给药器”13盒,该产品与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不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医疗器械13盒,没收违法所得128.2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案

2025年5月19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黄山市歙县富堨镇的安徽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的住所,但未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致实际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所载地址不符。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7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某养生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5年5月14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祁门县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生馆经营场所一楼货架上摆放的2款“遇见小婉”品牌化妆品,未标注注册证编号,标签标注有“出口用美白、祛斑、抗皱类化妆品原料”“对黄褐斑、反弹斑、真皮斑等各类活动斑有效,对雀斑效果不明”等内容。经查,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案发时当事人未实际使用,未获利,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遇见小婉茶多茵亮白退黄素”和“遇见小婉茶多茵退斑素”各1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8月18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的交办件,称黄山区某村卫生室涉嫌销售非正规进货渠道药品及未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的行为。经核查,该卫生室村医于2025年2月26日从某乡卫生院自行购买的1瓶复方甘草片,与2025年3月20日销售给某患者的复方甘草片的药品追溯码完全一致,即当事人销售的该复方甘草片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没收违法所得5.13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汤口镇某造型设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2025年9月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造型设计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3盒“恭喜”牌染发霜,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涉案染发膏不单独销售,进行染发服务时整体收费,货值金额为11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对店内化妆品进行了全面自查清理,积极整改。另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23盒“恭喜”牌染发霜、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黟县某宠物诊所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23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黟县某宠物诊所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查,黟县某宠物诊所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2支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给投诉人,该注射器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黟县某宠物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休宁县某药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2月4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休宁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店经营区右侧一库房柜子内发现頤聖堂®益康胶囊8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采购票据、随货同行单、劳务清单、批次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未能说明药品来源。当事人经营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能说明药品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8盒頤聖堂®益康胶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