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省级核准目录分工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2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3 |
省发展改革委 |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
4 |
省发展改革委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发展改革委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5 |
省教育厅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省政府(由省教育厅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
6 |
省教育厅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省政府(由省教育厅承办);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
7 |
省教育厅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8 |
省教育厅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县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6.《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9.《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1.《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2.《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
9 |
省教育厅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省教育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0 |
省教育厅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11 |
省教育厅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12 |
省教育厅 |
学位授权审核 |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24〕1号) 4.《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 |
13 |
省教育厅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4 |
省教育厅 |
中小学课程教材审定 |
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出版管理条例》 3.《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
15 |
省教育厅 |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省教育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 |
《地图管理条例》 |
16 |
省教育厅 |
校车使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7 |
省教育厅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资格委托本科高校认定);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8 |
省教育厅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
19 |
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省科技厅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 |
20 |
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科技厅;设区的市级科技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
2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23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24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5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26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27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28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29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 |
省政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
30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食盐专营办法》 2.《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工信部2023年第20号公告) |
3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食盐专营办法》 2.《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工信部2023年第20号公告) |
32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33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34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35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36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2.《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13〕12号) |
37 |
省民宗委 |
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许可 |
省民宗委部分初审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38 |
省民宗委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39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省民宗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0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宗教部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1 |
省民宗委 |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
省民委(省宗教局)初审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2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省民宗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县级宗教部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3 |
省民宗委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44 |
省民宗委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省民宗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45 |
省民宗委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
《宗教事务条例》 |
46 |
省民宗委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
省民宗委 |
1.《宗教事务条例》 2.《印刷业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7 |
省民宗委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
省民宗委 |
《宗教事务条例》 |
48 |
省民宗委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省民宗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9 |
省民宗委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省民宗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0 |
省民宗委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省民宗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1 |
省公安厅 |
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备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2 |
省公安厅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省公安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安徽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皖公通〔2015〕96号) |
53 |
省公安厅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4 |
省公安厅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5 |
省公安厅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6 |
省公安厅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7 |
省公安厅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58 |
省公安厅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9 |
省公安厅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0 |
省公安厅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61 |
省公安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62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63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省公安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64 |
省公安厅 |
保安员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65 |
省公安厅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66 |
省公安厅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67 |
省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68 |
省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69 |
省公安厅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 |
70 |
省公安厅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25) |
71 |
省公安厅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5) |
72 |
省公安厅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73 |
省公安厅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74 |
省公安厅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75 |
省公安厅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76 |
省公安厅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77 |
省公安厅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78 |
省公安厅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79 |
省公安厅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80 |
省公安厅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81 |
省公安厅 |
机动车登记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82 |
省公安厅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83 |
省公安厅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84 |
省公安厅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85 |
省公安厅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86 |
省公安厅 |
非机动车登记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
87 |
省公安厅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88 |
省公安厅 |
户口迁移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 |
89 |
省公安厅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90 |
省公安厅 |
普通护照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91 |
省公安厅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92 |
省公安厅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含指定的派出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93 |
省公安厅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94 |
省公安厅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省公安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95 |
省公安厅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96 |
省公安厅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97 |
省公安厅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省公安厅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98 |
省民政厅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 |
99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
100 |
省民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01 |
省民政厅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102 |
省民政厅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103 |
省民政厅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设区的市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 |
1.《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
104 |
省民政厅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有关部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地名管理条例》 |
105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106 |
省司法厅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部事权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0.《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07 |
省司法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08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109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110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111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省司法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112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113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114 |
省司法厅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省司法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15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116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117 |
省司法厅 |
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
118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财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 |
119 |
省财政厅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20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121 |
省财政厅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2011〕4号) |
12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省政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123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省政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124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 |
125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 |
126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127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28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129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
130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6.《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7.《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0号) 8.《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131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
132 |
省自然资源厅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 |
133 |
省自然资源厅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 |
134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35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图审核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地图管理条例》 |
136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
137 |
省自然资源厅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
138 |
省自然资源厅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的通知(皖自然资测函〔2024〕38号)》 |
139 |
省自然资源厅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140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41 |
省自然资源厅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42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43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144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145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46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47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48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49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50 |
省自然资源厅 |
临时用地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 5.《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
151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52 |
省自然资源厅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53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154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55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24〕1158号) |
156 |
省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24〕1158号) |
157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158 |
省生态环境厅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159 |
省生态环境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60 |
省生态环境厅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61 |
省生态环境厅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62 |
省生态环境厅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63 |
省生态环境厅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164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65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66 |
省生态环境厅 |
辐射安全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 |
167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68 |
省生态环境厅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169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 |
17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17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行业和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17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电子通信、铁路、民航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 |
17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174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7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分专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
17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7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78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79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8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8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8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18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84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事权事项);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
18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8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88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189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9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设区的市级、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19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9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供水部门 |
1.《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19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燃气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94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9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设区的市级政府(由市政工程部门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9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绿化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8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绿化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9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0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0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0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20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204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0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208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209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210 |
省交通运输厅 |
涉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
211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
212 |
省交通运输厅 |
从事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
213 |
省交通运输厅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4.《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
214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215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216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补发)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476号)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17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218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219 |
省交通运输厅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
220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收费审批 |
省级政府(部分事项由交通运输部门承办,部分事项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221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222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223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224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225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226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27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28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29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3.《安徽省港口条例》 |
230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安徽省港口条例》 |
231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32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33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安徽省港口条例》 |
234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安徽省港口条例》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3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
236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237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238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239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40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41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7.《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42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43 |
省交通运输厅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44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245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
246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247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248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7.《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8.《安徽省港口条例》 |
249 |
省交通运输厅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号) |
250 |
省交通运输厅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251 |
省交通运输厅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252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国籍登记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253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
254 |
省交通运输厅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55 |
省交通运输厅 |
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56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
257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
258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处理审核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259 |
省交通运输厅 |
调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
260 |
省交通运输厅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261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动员或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进行重大改造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条例》 |
262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
263 |
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264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65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登记 |
省农业农村厅(初审部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 |
《农药管理条例》 |
266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生产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67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2022年版)的通知》 |
268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广告审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269 |
省农业农村厅 |
肥料登记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部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270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271 |
省农业农村厅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72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生产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
273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274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广告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275 |
省农业农村厅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76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77 |
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278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279 |
省农业农村厅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280 |
省农业农村厅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省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81 |
省农业农村厅 |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蚕种管理办法》 |
282 |
省农业农村厅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83 |
省农业农村厅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
284 |
省农业农村厅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285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286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287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 |
288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289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进口和广告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
290 |
省农业农村厅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91 |
省农业农村厅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实验活动;省农业农村厅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92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293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294 |
省农业农村厅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295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296 |
省农业农村厅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297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设区的市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298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99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00 |
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01 |
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02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303 |
省农业农村厅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省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304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05 |
省农业农村厅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06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307 |
省农业农村厅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308 |
省农业农村厅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309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310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311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12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省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313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部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314 |
省农业农村厅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315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316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317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318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
319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320 |
省水利厅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4.《安徽省水文条例》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
321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322 |
省水利厅 |
河道采砂许可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6.《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 |
323 |
省水利厅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324 |
省水利厅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安徽省水文条例》 |
325 |
省水利厅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安徽省水文条例》 |
326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省水利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327 |
省水利厅 |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1〕334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78号) |
328 |
省水利厅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
329 |
省水利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330 |
省水利厅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331 |
省水利厅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
332 |
省水利厅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333 |
省水利厅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334 |
省水利厅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35 |
省水利厅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336 |
省水利厅 |
围垦河道审核 |
省政府(由省水利厅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337 |
省商务厅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省商务厅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4.安徽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 |
338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
339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商务厅(由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拍卖管理办法》 |
340 |
省商务厅 |
限制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 |
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科技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
341 |
省商务厅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
省商务厅(受商务部委托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42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34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34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34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34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47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348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49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50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351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352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35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35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35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
35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导游人员资格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357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导游证核发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导游管理办法》 |
358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省政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59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60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省政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承办,迁移或者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批准前报国务院同意,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批准前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61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省政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承办);设区的市级政府(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县级政府(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62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6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36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36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36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367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368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69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70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371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372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37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37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销售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7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37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377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378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5.《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379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380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381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382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38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部分受广电总局委托实施和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38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38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38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省广电局;设区的市级广电部门(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387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由设区的市、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388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389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390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
391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省广电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 |
392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393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部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初审;省广电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394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395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 |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396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397 |
省卫生健康委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受理国家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398 |
省卫生健康委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初审;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399 |
省卫生健康委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6.《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400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401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402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403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404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 |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 |
405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406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407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408 |
省卫生健康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409 |
省卫生健康委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410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411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5.《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皖卫医发〔2021〕7号) |
412 |
省卫生健康委 |
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血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413 |
省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二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414 |
省卫生健康委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 3.《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
415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师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416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417 |
省卫生健康委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418 |
省卫生健康委 |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71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419 |
省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420 |
省卫生健康委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421 |
省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422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423 |
省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424 |
省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425 |
省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426 |
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能源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427 |
省应急管理厅 |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428 |
省应急管理厅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429 |
省应急管理厅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430 |
省应急管理厅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应急〔2020〕235号) |
431 |
省应急管理厅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432 |
省应急管理厅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能源局(负责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433 |
省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434 |
省应急管理厅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能源局(负责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435 |
省应急管理厅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436 |
省应急管理厅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437 |
省应急管理厅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438 |
省应急管理厅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439 |
省应急管理厅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
省应急管理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
440 |
省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
441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 |
442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 |
443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 |
444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
445 |
省市场监管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气瓶充装许可”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
446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447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
448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
449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5.《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皖质函〔2014〕290号) 6.《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项目〉和〈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的通告》(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19年79号) |
450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451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
452 |
省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453 |
省市场监管局 |
注册计量师注册 |
省市场监管局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
454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3〕8号) |
455 |
省市场监管局 |
药品广告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6 |
省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7 |
省市场监管局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8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9 |
省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9.《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460 |
省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461 |
省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62 |
省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463 |
省市场监管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省市场监管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464 |
省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465 |
省体育局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省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466 |
省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
467 |
省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级体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6.《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7.《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细则〉的通知》(皖体规〔2023〕1号) |
468 |
省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469 |
省统计局 |
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
省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470 |
省统计局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省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471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472 |
省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省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473 |
省林业局 |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 |
省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 |
1.《植物检疫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474 |
省林业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林业局(部分委托设区的市、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475 |
省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476 |
省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477 |
省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478 |
省林业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479 |
省林业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省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480 |
省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481 |
省林业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482 |
省林业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483 |
省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484 |
省林业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林业部门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485 |
省林业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省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486 |
省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1号) |
487 |
省林业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488 |
省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
489 |
省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490 |
省林业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491 |
省林业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492 |
省林业局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493 |
省林业局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
省林业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8号》 |
494 |
省林业局 |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含寺庙)建设工程审批 |
省林业局 |
1.《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495 |
省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林业部门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496 |
省林业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乡镇政府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497 |
省林业局 |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
省林业局 |
1.《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
498 |
省林业局 |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 |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499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500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4.《典当管理办法》 |
501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502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503 |
省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省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504 |
省档案局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省档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505 |
省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省档案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档案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506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初审 |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507 |
省新闻出版局 |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初审 |
1.《出版管理条例》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508 |
省新闻出版局 |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开版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管理条例》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509 |
省新闻出版局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核准 |
省新闻出版局初审 |
《出版管理条例》 |
510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初审 |
1.《出版管理条例》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511 |
省新闻出版局 |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受理新闻出版署事权事项) |
《出版管理条例》 |
512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513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514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受理新闻出版署事权事项) |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515 |
省新闻出版局 |
进口出版物目录核准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516 |
省新闻出版局 |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初审 |
1.《出版管理条例》 2.《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 |
517 |
省新闻出版局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管理条例》 2.《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
518 |
省新闻出版局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受理新闻出版署事权事项) |
1.《出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519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520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521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522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523 |
省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出版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524 |
省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实施) |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525 |
省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526 |
省新闻出版局 |
宗教用品准印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527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528 |
省电影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电影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
529 |
省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省电影局;县级电影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530 |
省电影局 |
电影剧本梗概审查 |
省电影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
531 |
省电影局 |
电影片审查 |
省电影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 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532 |
省电影局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
部分由省电影局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 |
533 |
省电影局 |
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 |
部分由省电影局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3.《电影管理条例》 4.《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
534 |
省电影局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 |
省电影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535 |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侨务部门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4.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
536 |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分初审;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537 |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538 |
省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资质认定 |
省国家保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539 |
省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
省国家保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540 |
省国家保密局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定 |
省国家保密局会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保发〔2025〕2号) |
541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 |
542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能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543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核准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省能源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544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省能源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545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省能源局;设区的市级、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46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47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省能源局(负责煤矿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煤矿安全规程》 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548 |
省能源局(省煤炭工业办公室)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
549 |
省中医药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省中医药局(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550 |
省中医药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省中医药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551 |
省中医药局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552 |
省中医药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中医药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553 |
省中医药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省中医药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554 |
省疾控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省疾控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555 |
省疾控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控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556 |
省疾控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控部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57 |
省疾控局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省疾控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558 |
省药监局 |
药品上市注册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559 |
省药监局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560 |
省药监局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561 |
省药监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562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563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564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
565 |
省药监局 |
中药保护品种审批 |
省药监局初审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566 |
省药监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
567 |
省药监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68 |
省药监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69 |
省药监局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70 |
省药监局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71 |
省药监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72 |
省药监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73 |
省药监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574 |
省药监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
省药监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575 |
省药监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
省药监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576 |
省药监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577 |
省药监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578 |
省药监局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79 |
省药监局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80 |
省药监局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省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81 |
省药监局 |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药监局会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582 |
省药监局 |
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 |
省药监局会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583 |
省药监局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省药监局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584 |
省药监局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省药监局 |
《反兴奋剂条例》 |
585 |
省药监局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省药监局 |
1.《反兴奋剂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586 |
省药监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省药监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587 |
省药监局 |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
省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588 |
省药监局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589 |
省药监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590 |
省药监局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药监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591 |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 |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592 |
省国家安全厅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5.《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 |
593 |
合肥海关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合肥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594 |
合肥海关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合肥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595 |
合肥海关 |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
合肥海关(部分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596 |
合肥海关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
合肥海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597 |
合肥海关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合肥海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598 |
合肥海关 |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合肥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599 |
合肥海关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
合肥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600 |
合肥海关 |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
合肥海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601 |
合肥海关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
隶属海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602 |
省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税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03 |
省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省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604 |
省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设区的市级、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
605 |
省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设区的市级、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
606 |
省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
607 |
省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608 |
省气象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省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
609 |
省气象局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省气象局初审;省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610 |
省地震局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省地震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
611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12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613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认定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614 |
省通信管理局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省通信管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615 |
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616 |
省通信管理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 |
省通信管理局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617 |
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
618 |
省通信管理局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 |
619 |
省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撤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设区的市级邮政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
620 |
省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设区的市级邮政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
621 |
省邮政管理局 |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省邮政管理局 |
1.《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622 |
省邮政管理局 |
仿印邮票图案审批 |
省邮政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3.《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 |
623 |
省邮政管理局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省邮政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快递暂行条例》 |
624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
省烟草专卖局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625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烟草专卖局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626 |
省烟草专卖局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号) |
627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 |
省烟草专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628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烟草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629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 |
省烟草专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
630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隶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631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隶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632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人员上下外轮许可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隶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633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隶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634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由地市分行受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
635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636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37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38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
63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4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4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4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4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5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5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省、市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5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金融机构本外币转换核准 |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65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65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65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65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5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65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659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660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6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监管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6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66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66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66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66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6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68 |
安徽证监局 |
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
安徽证监局(负责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669 |
安徽证监局 |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名称变更核准 |
安徽证监局(负责外国证券类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70 |
安徽证监局 |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审批 |
安徽证监局(负责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 |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671 |
安徽证监局 |
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
安徽证监局(负责从事公募基金销售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672 |
安徽证监局 |
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
安徽证监局(负责期货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期货交易咨询〉) |
1.《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