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朱新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2月2日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朱新华提出辞去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朱新华辞去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报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瑜代理县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2月2日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朱新华已辞去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瑜代理县长职务。
来源:萧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