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蚌埠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35.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蚌环(淮)罚(2026)6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系统推送问题线索,2025年11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蚌埠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AG蚀刻工序(酸洗、AG蒙砂车间正在作业)处于生产状态。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 AG蚀刻工序(酸洗、AG蒙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经过一套碱液喷淋装置(排放口编号分别是 DA008、DA009)处理后排放,其中排放口编号DA008碱液喷淋装置配置的加药(碱液)箱通往喷淋水箱的管道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现场使用pH 试纸测试喷淋水箱液体,测试后pH试纸感官呈淡红色,pH值约为3(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排放口编号DA008碱液喷淋装置的喷淋水箱液体开展采样检测,2025年11月11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处pH值为4.3);排放口编号DA009的碱液喷淋装置配置的加药(碱液)箱通往喷淋水箱的管道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现场使用pH 试纸测试喷淋水箱液体,测试后pH试纸感官呈淡红色,pH值约为2,该公司随即打开加药开关,不久后,喷淋水箱液体呈现碱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淮)罚告〔2025〕25号)告知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6年1月4日,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认为已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同时进一步优化厂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的废气处理设施都张贴告知牌明确操作人、责任人、巡查人,制定废气排放塔巡检记录表每日进行巡检与签字,重新修订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专项培训。同时,近年来订单量不断减少,生产季度不正常,处于亏损状态,该公司申请罚款减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分值取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分值取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裁量分值取2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取0%。裁量分值累计之和24%。经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24%=392000元。
针对以上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确在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改正,打开阀门向排放口编号DA008、DA009碱液喷淋装置的喷淋水箱添加了药剂。同时,经2026年1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8、DA009碱液喷淋装置已开启运行,碱液喷淋装置喷淋水箱液体呈碱性,废气处理设施张贴了告知牌,明确了操作人、责任人、巡查人,重新制定了废气排放塔巡检记录表以及重新修订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专项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5%,从轻金额为(1000000-200000)×5%=40000元。综上,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2万元(叁拾伍万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官网信息显示,蚌埠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30日。专业生产手机、平板电脑、电视、车载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电子白板触控玻璃2D、2.5D、3D盖板(AG/AR/AF)。产品涵盖15寸以下各工艺的玻璃盖板产品,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6种、发明专利证书4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9个。
天眼查信息显示,蚌埠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龙浩光电成员,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主的企业,由合肥金龙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涉诉关系1条,开庭公告5条。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