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汽运集团旗下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被罚没超15万元

宿州汽运集团旗下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被罚没超15万元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宿州拂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客运中心加油加气站被处以罚款14.205428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35569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宿市监处罚﹝2026﹞3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0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华检(Y)字第1360号),内容为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经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m/m))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技术要求≤0.5,检验结果0.88),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拂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客运中心加油加气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2、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3、当事人共有3台加油机装配6支加油枪(每台2支枪),共有4个储油罐。其中①、汽油加油机1台(装配5号加油枪、6号加油枪),5号加油枪连接2号储油罐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6号加油枪连接1号储油罐销售95号车用乙醇汽油。②、柴油加油机2台,1号加油枪和3号加油枪链接3号储油罐,2号加油枪和4号加油枪链接4号储油罐;4、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18日被抽检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是从5号加油枪(2号储油罐)抽取,截至检查当天涉案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同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1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得知:该加油站是宿州汽运集团子公司,2023年12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因多种原因该加油站处于闲置状态,2024年根据《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宿州市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要求,宿州汽运集团公司决定对该闲置加油站重新装修改造后启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底开始试营业到2025年10月底试营业暂停。

试营业期间设定2号储油罐存放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2号储油罐共购进两批次车用汽油。第一次购进时间是2024年10月24日,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0吨95号车用汽油存放在2号储油罐。在2号储油罐还剩余2993.28升车用汽油时,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该储油罐又将2025年8月1日再次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销售分公司购进14吨(18297.03升)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也存放在2号储油罐内(液位仪显示共21290.31升),两个不同型号车用汽油混放在2号储油罐内,致使被混放的车用汽油在2025年8月18日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两批车用汽油均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共销售21290.31升(18297.03升+2993.28升=21290.31升),第一次购进价格为5.58元/升,第二次购进车用汽油价格为6.11元/升,销售价格均为6.24元/升至6.89元/升不等(车用汽油的价格是按发改委的调价通知进行定价)。该批不合格车用汽油销售金额为142054.28元(按当事人提供销售记录计算),违法所得为13556.93(计算方法:[142054.28元-(2993.28 升×5.58元/升+18297.03升×6.11元/升)=13556.93元]),涉案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出。

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涉嫌刑事犯罪。2025年12月 10日经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不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宿州拂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客运中心加油加气站,成立于2023年,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零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宿州汽运集团全称是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于1985年,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成员,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国有控股企业。风险方面发现企业裁判文书11条,涉诉关系134条,开庭公告12条,立案信息8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