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规范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明确“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局编制《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6日—2026年3月8日(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31日)。
联 系 人:法规与标准处 侯春蕾
联系电话:0551-6277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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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6日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