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尚未解除!安徽一市警方特别提醒

禁燃禁放尚未解除!安徽一市警方特别提醒

@亳州人

春节假期虽已结束

但全市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各县区通告

本轮禁止燃放时段将持续至

2026年3月31日

很多人误以为

春节过完了就可以“解禁”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

假期结束,禁燃未停

现在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

燃放烟花爆竹依然属于违规行为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切勿心存侥幸

1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523812;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670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8日

2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亳州高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亳芜大道以北、三清大道以西、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烧烤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社区管理中心(镇)、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060099

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695466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3

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6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殡仪馆、公墓(民政部门批准)等公共祭扫场所以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0558-7217110(公安局)、0558-7530009(应急管理局)、0558-7312369(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1日


4

蒙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宁洛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的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

(二)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航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水利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加油(气)站,新能源充电站(桩),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托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山地、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110、7699119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5

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县城城区及城关镇、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7个乡镇辖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级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高速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和中小学生要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生态文明过节习惯,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共同保护大气环境,共同守护清洁蓝天。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报办法

举报电话:

0558—8960006

0558—8700727

0558—512122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28日

来源:亳州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