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马鞍山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征求意见中!

事关马鞍山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征求意见中!

近日,马鞍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马鞍山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改善小区交通环境,破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保障停车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城市更新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起草了《马鞍山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1)书面提交方式: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花山区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901室)

(2)电子邮箱:zjwwyglk@163.com

(3)联系电话:0555-2362261

(4)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附件:《马鞍山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安全进行监管和清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停车管理单位开展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积极协调、处理辖区内小区停车管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采取优化交通组织、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留出消防应急通道等措施,积极改善住宅小区交通秩序。

第四条(责任主体)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交通秩序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停车位的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停车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建设单位尚未出售、附赠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向业主出租,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第六条(停车位的分配)

拟出售、出租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要求承租车库、车位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售出租给业主。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库、车位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能新增的停车需求,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的道路、绿化等进行改建,增加小区地上停车泊位资源。申请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改造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老旧住宅小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充分挖掘地上停车泊位资源。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七条(停车位的转让)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停车位的出租)

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停车管理单位。

室内车位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本地发改部门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地发改部门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小区红线范围内经营性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自主定价,并做好明码标价。

(四)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军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五)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业主共有部分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一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四)应当及时对停车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五)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

(六)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

(七)做好固定车位、地下车库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

(八)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九)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

(十)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停放,应当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人行通道、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带等非停车区域,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按照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在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地;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五)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禁止性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及公共停车泊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安装地锁、设置路障;自有产权车位确需安装地锁的,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及他人正常通行,并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人防车位、租赁车位不得私自安装地锁,确有必要安装的,须经产权单位、人防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

(三)住宅小区内禁止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等;但正在进行救援救灾和维修作业的专业经营单位工程车辆除外。

(四)禁止将故障车长时间停放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公共区域。

第十四条(消防登高面和消防通道使用规定)

消防登高面和消防通道不得施划线标作为固定停车位使用,也不得作为临时停车位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乱停乱放行为,防止被占用、堵塞。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内平时用作的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二)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设施,人防车位可由建设单位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理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经书面委托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从收取的停车费、租金等中列支保障。

第十六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车辆停放人违反有关治安、生态环境、规划、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妨碍通行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情形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与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消防、人防、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综合执法进小区,把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行驶纳入城市交通秩序统一管理。对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车辆,有碍消防通道、公共安全、损害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来源:马鞍山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