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淮南市中院最新发布

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淮南市中院最新发布

2025年,淮南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新期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7件、普通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000余件。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南中院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展现人民法院践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彰显司法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坚定决心。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情况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周某诉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未成年人周某在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经营的游泳馆购买“一对一游泳私教课程”,支付费用2000元,该公司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周某上课2节后,因生病、学业安排等原因未能继续。2024年8月,周某及其母亲前往游泳馆要求继续上课或退费,该公司以“查无发票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经向相关单位投诉均未解决。该公司随后停止经营。周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8节课程费用1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经营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金额及具体项目,足以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及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负有对消费记录、课时进度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义务。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以“查无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的消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周某剩余课程费用1600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存在,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常面临经营者跑路、服务中断、维权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存在,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常面临经营者跑路、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本案裁判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正规发票,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准确把握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经营者负有消费记录保存义务,在其无法提供证据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增强证据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李某诉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李某从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因无现车,销售公司便从其他公司调货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李某提车后发现,油门踏板及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残留,遂向销售公司询问。经销售公司向其调货公司核实,该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主张其对挡风玻璃更换一事不知情,但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其负有对销售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的法定义务,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本案中,销售公司调货时未尽检验核实义务,交付时亦未告知车辆曾更换挡风玻璃的事实,导致李某基于“新车、无损坏”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汽车作为价值较高的大宗消费品,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销售者作为专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和审查能力,应当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经营者因重大过失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同样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销售,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净化消费环境的司法立场,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

生产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安徽省消保委诉李某飞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李某飞租赁厂房、购置设备生产假冒立邦牌乳胶漆,并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0万余元,非法获利11.8万元。李某耀、李某虎、李某玉分别于2023年先后参与生产、灌装及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销售金额分别为50.5万余元、36.9万余元、26.4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20.9万余元。2024年,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飞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至十二万余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制假工具、材料及假冒产品。

2025年安徽省消保委依法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飞等四人生产、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李某飞、李某耀、李某虎、李某玉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六十余万元、五十余万元、三十余万元、二十余万元;同时责令四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典型案例。制售假冒知名品牌乳胶漆,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因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给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面对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力量弱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既惩戒了不法行为人,又警示潜在违法者,彰显了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立场。

来源: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