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合肥轻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巢市监处罚﹝2026﹞6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30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关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风险提示函”至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有待发货的碧翠园全麦肉松软欧包9000袋,上述全麦肉松软欧包外包装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保质期30天,净含量50g/袋,委托方:广州健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合肥轻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巢市监强制〔2025〕252号并附财物清单。2026年1月6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立案调查。
上述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碧翠园全麦肉松软欧包(净含量:50g/袋)系当事人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入库单(单据抬头“巢湖仓入库单”)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在调查中的陈述,上述9000袋碧翠园全麦肉松软欧包(净含量:50g/袋)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计划将上述批次食品以9.6元/kg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广州健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截至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碧翠园全麦肉松软欧包(净含量:50g/袋)9000袋(共计450kg)尚未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3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罚款壹万元;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碧翠园麦肉松软欧包(净含量:50g/袋)9000袋。
天眼查信息显示,合肥轻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控股股东是控卡健康科技(佛山)有限公司。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条;涉诉关系1条,开庭公告1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