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铜陵启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7.156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枞市监处罚﹝2026﹞259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1月6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在售的复合型生物基燃料进行抽检。2025年12月4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WZJ2025-H-1075),报告显示该抽检批次复合型生物基燃料依据标准Q/BZYF003-2025检验,检验不合格。同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抽检批次复合型生物基燃料的《检验报告》(No:WZJ2025-H-107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查申请。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型生物基燃料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9日向枞阳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枞市监涉罪移 [2026]2号)。经枞阳县公安局审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枞阳县公安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局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枞公(环食药)不立字[2026]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从滨州市云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批次购进复合型生物基燃料33.64吨(密度为839.2kg/m3)用于销售,购进价5695元/吨,销售价5.35元/升。2025年11月6日,本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在售的复合型生物基燃料进行抽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次复合型生物基燃料的“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硫含量”、“运动粘度”四个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止2025年12月6日以上被抽检批次复合型生物基燃料当事人售出1.64吨,剩下32吨全部退回供货商,购进运费是8070元,当事人在本次销售过程中未获利,不合格产品货值21445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7.1568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铜陵启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是一家以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