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徽大剧院被处以罚款3.376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合市监处罚﹝2026﹞44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内容称安徽大剧院(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3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01号的安徽大剧院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安徽大剧院为2024年11月22日18:50、20:20演出的两场《功夫熊猫》舞台剧提供演出场地等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指定凌磊、张晨阳、陈志伟办理,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24日、4月9日、4月15日、2026年2月12日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并提交了有关材料。2025年5月8日,本局将与案件关联的深圳市乾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处理,并中止案件调查。
2025年6月23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将深圳市乾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退回的复函,恢复案件调查,当日对深圳市乾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并中止本案调查。2025年9月18日经调查认定深圳市乾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涉案《功夫熊猫》舞台剧演出方,并于当日恢复案件调查,当日将与案件关联的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须依据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中止案件调查。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退回的复函,恢复案件调查,当日对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同时中止本案案件调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办结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并于当日恢复本案调查。
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2月26日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
1.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系第9414736号“”、第17060413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2.2024年11月22日18:50、20:20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举办两场《功夫熊猫》舞台剧(以下简称“涉案舞台剧”)的演出;
3.涉案舞台剧由当事人与山西金舞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安徽大剧院剧场服务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场地租赁及相关服务、部分票务销售代理等;
4.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月11月5日作出涉案舞台剧的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编号:340111512024000574),申请单位为深圳市乾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陕西中太天恩艺术剧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天恩公司”)为涉案舞台剧的演出方,中太天恩公司未经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许可,在涉案舞台剧演出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名称的行为,侵犯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太天恩公司违法行为已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5〕1394号);
6.当事人为涉案舞台剧演出提供场地租赁费用计33300.00元,代售门票43张,票价共计4610.00元,当事人收取代理售票服务费用461.00元,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一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3761.00元。
对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3.3761万元的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大剧院 (曾用名:安徽大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1985年,安徽演艺集团成员,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为主的企业,由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

安徽演艺集团官网信息显示,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于2010年2月正式成立,主要由原省文化厅直属文艺单位转企改制组建而成,现有职工1021人,直属单位10个。其中,省黄梅戏剧院、省歌舞剧院(省演出公司)、省杂技团、省话剧院、安徽大剧院(安徽演艺院线)、安徽演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安徽百戏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省徽京剧院、安徽乐团、安徽文化艺术中心3家单位为省文旅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集团代管。集团先后被评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先进单位、全国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先进单位。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