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被罚10万元

安徽一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被罚10万元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淮南市茨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淮潘市监处罚﹝2026﹞0036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古路岗村的淮南市茨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自来水收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其对部分农村居民自来水收费价格标准未按照“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政策执行。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部分用户的水费收据。2025年9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淮南市茨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经历法定代表人变更,供水范围覆盖贺疃镇全境14个村,潘集镇全境14个村,芦集镇除芦集村以外的16个村,共计3个镇的44个行政村,于2015年2月5日开始供水至今。 当事人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执行的水费标准为用水使用48立方(不足48立方按48立方算)收取水费120元/年,超过48立方以上的执行水价为2.5元/立方,一年进行一次抄表收费。不符合原淮南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潘集区农村自来水价格问题的复函》(淮价商〔2019〕4号)“一、农村自来水价格 2.淮南市高平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淮南市茨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基本水价:每月每户使用5立方以内(含5立方)为10元/月。计量水价:对于农村居民用水使用超过5立方以上的执行水价为2.2元/立方。”的规定。当事人账目混乱、收费票据保存不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给予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淮南市茨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是一家以从事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自来水生产及供应,管道工程施工等。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