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1302执5954号显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凰有道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截至发稿,被执行人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据了解,2021年12月,宿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研究院通过中标中共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宿州市全国首届社会心理服务周暨应用交流会采购项目》。中标后,遂与安徽凤凰有道集团就将该项目的制作宣传服务部分达成合意,并确认了《宿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研究院&凤凰网安徽合作协议》的合同条款。该协议约定安徽凤凰有道集团向宿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研究院提供“全国社会心理服务周暨应用交流会”制作宣传服务支持,协议总价款为100000元,另协议就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合同价款、款项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了规定。合意达成后,双方即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亦按约完成制作和宣传的全部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期间,应宿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研究院要求,安徽凤凰有道集团与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周暨应用交流会制作宣传垫付协议》
安徽凤凰有道集团履行完毕宣传制作成果后,多次要求宿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研究院、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但两者相互推诿,至今未予支付。
2023年12月1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3)皖13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凤凰有道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后被申请人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未有结果。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安徽心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多条开庭公告信息,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来源:凤凰网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