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香驴肉风味肉”未检测出驴源性?安徽一食品企业被罚

“五香驴肉风味肉”未检测出驴源性?安徽一食品企业被罚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的“五香驴肉风味肉”标签上配料中有“驴肉”,通过检验未检测出驴源性,安徽垣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利市监处罚﹝2026﹞398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2月11日我局收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2026GJZX92F)等材料,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五香驴肉风味肉”(生产日期:2026-01-10、规格型号:200g/袋、商标:图形)经检验(项目名称:驴源性成分、参考值:产品明示该源性成分应检出、实测值: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验依据:SN/T3730.4-2013、备注:最低检出限10mg/kg),问题项目:驴源性成分。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报告等材料进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中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8箱,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由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6-W020064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1月10日生产的“五香驴肉风味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驴源性,%、检验方法:SN/T3730.4-2013、检验结果:未检出驴源性、检出限/定量限:最低检出限:10mg/kg),未检出驴源性,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案源登记,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同时对其成品库中库存的7箱零20袋涉案食品进行查封。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冠辉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冠辉均签字认可。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冠辉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利辛县工业园世纪大道西侧永兴路北侧从事生产活动。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一共生产涉案食品905袋,成本10元/袋,其实验室自检使用5袋。当事人按照每箱30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2026年1月15日销售给上海顷恒商贸有限公司22箱,销售价330元/箱,货值7260元,获利660元;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无偿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检验使用10袋,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成品库中7箱零20袋涉案食品进行查封。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9790元,获利660元。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中库存的7箱零20袋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利市监经强制〔2026〕0325-1号}。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生产的“五香驴肉风味肉”标签上配料中有“驴肉”,通过检验未检测出驴源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对此,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叁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

3.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7箱零20袋“五香驴肉风味肉”。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垣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经营;动物肠衣加工;水产养殖;豆制品制造;食品销售;调味品生产等。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