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不断推动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稳定运行。现梳理公布第七批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瓶装液化气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引以为戒,结合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黄山市黟县某液化气公司违规储存案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黟县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6年1月15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暗访检查发现,黟县某液化气公司配送工在黟县渔亭镇益好五金店门口及店内违规储存15公斤装液化气钢瓶共计13瓶,该场所不具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金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亳州市谯城区某液化气公司违规储存案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亳州市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6年1月,根据省2025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反馈,谯城区某液化气公司“厂区内存放满瓶液化石油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六安市舒城县某液化气公司违规储存案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舒城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舒城县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5年11月7日-12月2日期间,舒城县某液化气公司在其下属两处供应站储存液化气,日储存量均超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大储存量,且部分已充装液化气瓶违规露天存放,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舒城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池州市东至县某液化气公司违规充装案
【关键词】
违规进行气瓶充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东至县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5年11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东至县某液化气公司在进行液化气充装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违规操作。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亳州市涡阳县侯某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
【基本案情】
执法机关:涡阳县公安局曹市派出所
行政相对人:侯某
案由:2026年1月26日,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涡阳县公安局曹市派出所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在曹市镇一自建民房内查扣侯某非法储存的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7只(50公斤钢瓶12只、15公斤钢瓶5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涡阳县公安局曹市派出所依法对候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淮南市寿县徐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执法机关:寿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徐某某
案由:2025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线索,寿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正阳关镇枸杞街道徐某某在仓库内违规储存液化气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查扣液化气钢瓶39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寿县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阜阳市颍上县李某某非法运输液化气案
【关键词】
非法运输液化气
【基本案情】
执法机关:颍上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某
案由:2026年1月17日凌晨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相关部门查获李某某驾驶非专用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液化气,现场查获液化气钢瓶大瓶48只、小瓶24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颍上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芜湖市镜湖区鲁某某非法经营液化气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液化气
【基本案情】
执法机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审判机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鲁某某
案由:芜湖市镜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掌握的相关线索,于2025年9月12日开展针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的执法行动,抓获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鲁某某,现场扣押赃款1.27万元、厢式货车1辆、液化气钢瓶149个。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026年1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