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境外旅游虚假宣传等!宣城公布4起旅游乱象典型案例

组织境外旅游虚假宣传等!宣城公布4起旅游乱象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以来,宣城市大力推进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现公布宣城市2026年第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保险回馈客户”名义变相从事旅游活动案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利用其保险从业身份,以“保险客户回馈”为名,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取游客费用,组织33名保险客户参加扬州二日游,其预先安排行程,直接提供了车辆、餐饮、向导等服务,全程主导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接待,实质已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6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李某身为非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借“客户回馈”等名义变相开展旅行社业务,属于典型的旅游行业非法经营乱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旅行社责任险保障、无具备资质的导游领队、未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消费纠纷,游客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组织者亦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法律风险。

案例二

借“会员福利”之名变相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宣城市宣州区某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办理会员赠送旅游线路为名招徕客户,组织26名游客参加“芜湖六郎湿地花海会员一日游”,其预先安排行程,直接提供了车辆、餐饮、向导等服务,以“俱乐部会员活动”“答谢赠游”为名,行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之实。宣城市宣州区某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4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宣城市宣州区某俱乐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无论是以“会员福利”“赠送”“免费体验”还是其他任何名义,只要实质性地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且以营利为目的(包括通过关联销售间接获利),即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只要从事了招徕、组织游客并安排行程的实质经营活动,就必须持有旅行社资质。打着“赠送”“回馈”的幌子非法组团,看似降低了游客的出行门槛,实则将游客置于无资质导游、无保险保障、无合同约束的“三无”高风险境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消费纠纷,游客维权无门,经营者个人也将面临无法承担的民事赔偿及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组织境外旅游虚假宣传案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组织27名游客参加“老挝七日游”,在行前宣传和招徕过程中,该分公司为降低游客对购物安排的敏感度和抵触情绪,故意隐瞒购物场所的真实数量,仅向游客告知行程中含有四家购物店,而对于行程中实际安排的老挝当地景区内购物点等其他多处购物场所只字不提,游客实际经历的购物场所数量远多于宣传告知数量,行程中购物时长大幅超出游客预期,严重挤占了正常的游览时间。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5年1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境外游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该分公司利用游客对境外行程不熟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隐瞒购物店真实数量的方式误导游客,看似规避了游客对购物安排的抵触,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此类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会导致游客实际行程与预期不符,降低旅游体验,更易引发购物纠纷、行程投诉,严重破坏境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旅行社行业公信力,同时旅行社及相关负责人也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案例四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及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组织37名游客参加“泾县-铜陵大通古镇一日游”旅行团。在该旅行团游览过程中,违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工作人员沈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沈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接该导游工作,为旅行团提供讲解、向导等相关服务。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警示:

本案中,旅行社无视法律规定和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为降低经营成本、图一时便利,违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沈某提供导游服务,属于故意规避法定义务、漠视游客体验和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沈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属于擅自违规从业行为。两者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游客的游览体验,导致游客无法获得专业的讲解服务、合理的行程引导,更重要的是,当旅途中发生突发情况时,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无法依法履行导游职责,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极易引发游客投诉、行程纠纷,甚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当地旅游行业整体形象。

来源:宣城文旅